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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著名离婚律师

无子女是我国收养人应具备的重要条件,济南著名离婚律师认为有子女的人一般不得收养。这是因为第一,收养就是生育制度的补充无子女则产生收养的要求,有子女一般无此需要。因此,无子女自古以来就是收养人应具备的条件,现代社会许多国家仍保留这一要件,也有不少国家从子女的需要出发,突破这一限制。第二,有子女允许再收养子女.除该子女处于无人抚养等特殊情况外,养子女则往往处于不利地位。第三,与我国计划生育的要求不相吻合。因为有子女允许再收养子女,势必会刺激计划外生育以满足人们收养子女的需要,冲击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子女的政策的贯彻执行。所以,对有子女的人的收养权利加以适当限制,在我国当前情况下是必要.但是,对特殊情况,如子女残疾不能自理,或子女定居外国无法照料老人时,应准予收养.所谓无子女,包括无婚生子女和无养子女,对子女异地生活,父母子女关系恶化棚女儿出嫁等情况,均不得视为无子女进行收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