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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律师代书离婚协议书应注意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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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律师代书离婚协议书应注意的问题 (2012-12-29 10:0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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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律师代书离婚协议书应注意的问题作者:任远

    律师在代书离婚协议书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1 在离婚协议书范本的基础上,律师需要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对范本进行补充。

      现成的离婚协议书的范本和格式最终不可能实质上解决当事人的所有问题,只有对范本进行了适当的补充,才能使离婚协议书符合当事人的需要。补充的内容集中体现在财产的分割与子女抚养方面。比如分割财产的范围,都包括了哪些存款,动产,不动产;分割的方式,是实物分割还是作价补偿;交付的方式,是一方送过去还是一方过去取;户口的迁移;违约的惩罚方式;子女的探视时间,地点,接送方式;抚养费的支付的方式;大额教育,医疗费用的承担比例和支付方式等。

    2 律师代书离婚协议书时,要把握住最关键,最重要的问题。这些问题解决好了,即使之后出现了意想不到的情况,也是非本质的问题,不会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

    3 离婚协议中要有处理问题的原则。

      任何人想要写一份面面俱到的离婚协议书都是一件非常困难的事。一份离婚协议书不太可能把离婚过程以及离婚后所有可能涉及的问题全部囊括,但在律师代书的离婚协议书中,应对原则性的处理方式进行约定。例如:在罗列了可以列出的财产以及确定了这些财产的处理方式后,还应该明确没有列出的财产的处理方式。比如在协议中约定“双方各自名下的其他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各自名下的其他债务由各自承担等”。同时律师应具体表明“双方各自名下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各自名下的债务由各自承担等”语句到底如何解释,以防止以后发生纠纷。

     这里值得注意的是,并不是“双方各自名下的其他财产归各自所有”就意味着离婚后,一方起诉要求分割另一方名下的财产就一定会败诉,关键问题要看,在当时协议离婚时,再次起诉要求分割的财务,是否包含在双方理解一致的共同财产范围之中。若再次争议的财产属于一方在离婚协议签署时根本不知道的财产,则一方起诉另一方,要求进行财产分割,也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再如,“离婚后债权债务全部归男方”这句话,虽然是对债权进行了处分,但并不意味着女方在离婚后对新发现的原夫妻关系存续续期间男方名下的债权就不能再主张权利。认定的关键在于男女双方在离婚协议中所称的“债权”是否包含了该争议的债权。若法院查明原告不可能在签署离婚协议时知道该债权的存在,即该债权不属于离婚协议中约定处分的债权范围,则法院应判该债权应予以分割。

    4 律师应尽量细化离婚协议书的内容和实际操作规范,是离婚协议更具操作性。

       离婚协议书中对于约定事项的具体操作规定的越清楚,就越能避免以后出现不必要的纠纷,从而保障离婚后双方生活和工作的顺利进行。比如说,对于孩子的探视,一般离婚协议中规定会在周末探视。但如果未抚养子女一方要求周末带孩子外出旅游怎么办?因为这样可能会带子女外出很多天,基于此产生的矛盾往往没有部门可以解决。再如,遇到春节等节假日关于子女的探视有没有相关可具体操作的约定等。因此,对于离婚协议书涉及的任何一个实际问题,如果能尽量细化就应当细化。

    5 离婚协议中的内容应当可以履行,且不违反法律规定。

      常见的无效约定主要包括:

    (1) 共同债务由一方离婚后单独承担。这种约定常常因为损害了善意第三人的利益而对外无效,但该约定对内有效,即对夫妻二人有效。另一方在承担了相应的债务部分后,有权向约定规定的单独承担债务的一方追偿。

    (2)处理他人的财产。

         注:离婚时处理实际是双方投资,但股东以他人名义注册公司时,律师应建议当事人与名义股东达成股权确认及分割协议,由名义股东在协议中确认名下的股权实际为离婚双方持有并同意离婚双方的分割意见。

    (3)律师在代书协议时,不能含有取消了一方抚养子女义务的约定。无论是出于早些离婚的考虑,还是因为有其他原因,当事人双方自行约定免除一方抚养子女义务,都存在将来有一天因子女要求一方支付抚养费用的诉讼请求而被法院判令无效。抚养子女是任何一个父母的法定义务,法定义务不能因约定而免除,除非这种约定不损害子女的合法权益,另一方完全能够保障子女的健康的成长,并愿意这么做,但律师代书此类条款,一定要格外慎重。

    6 律师应警告当事人不要轻易变更或重新撰写离婚协议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