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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登记存在瑕疵的离婚案件法律问题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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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登记存在瑕疵的离婚案件法律问题探讨

作者:孙侠 时间:2012-07-27 查看(23) 评论(0)

在审理离婚案件时,结婚登记存在瑕疵的现象数见不鲜,存在的瑕疵情形也复杂多样。实务中,婚姻登记存在瑕疵的情形主要有:1、当事人使用虚假的身份信息或者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办理结婚登记的;2、未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领取结婚证的;3、结婚证登记信息与本人身份信息不符的。笔者认为应当在分析瑕疵情形的基础上确定法律适用,而每一种情形的瑕疵又存在多种实务问题,下面逐项进行分析。

  首先应明确能否因为婚姻登记瑕疵而认定婚姻无效。婚姻无效是指当事人双方不具法定结婚条件或没有履行法定结婚程序而缔结的婚姻,不产生合法婚姻的法律效力。可见,婚姻无效的情形一是当事人双方不具法定结婚条件;二是未经过婚姻登记程序缔结婚姻。对于婚姻无效的情形,我国《婚姻法》第十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该条只规定了四种婚姻无效的情形,没有任何兜底条款和外延范围,且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三》)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由此可见,不能因为婚姻登记存在瑕疵而当然认定婚姻无效。如果当事人在离婚诉讼中以结婚登记存在瑕疵为由,对民政部门颁发的结婚证的效力提出异议,认为不存在夫妻关系的,应裁定驳回当事人的起诉。但同时《婚姻法解释三》第一条第二款首次明文赋予了当事人救济手段,如果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一、对于当事人使用虚假的身份信息或者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办理结婚登记的有关法律实务问题

  1、因未达到法定婚龄而伪造虚假身份证明欺骗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的,当事人一方起诉离婚,首先应明确起诉时双方是否达到法定婚龄。如果双方均未或有一方仍未达婚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对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未达婚龄欺骗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的婚姻关系在法律上的效力问题的复函》,不能认为双方有法律上的婚姻关系,应宣告婚姻无效。如果双方均已达婚龄,从法理上讲,无效民事行为的情形已经消失,双方已经具备了实质的和形式的婚姻要件,在离婚时应当认定其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应当按照离婚案件进行处理,但笔者认为应当对其欺骗婚姻登记机关而登记结婚的行为进行批评教育。

  2、以骗取钱财为目的使用虚假身份证件与另一方登记结婚,婚后不久下落不明,另一方向法院起诉离婚的,如果法院以没有明确的被告为由裁定驳回,显而易见不能维护受骗者的合法权益。对此,如果查证该身份证确系伪造,笔者认为,婚姻登记机关在受欺骗的情况下作出的婚姻登记行为有重大、明显的瑕疵,且显然不符合《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等有关结婚登记的条件,该行政行为应属无效行政行为,可由受骗一方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结婚登记。

  3、冒用他人身份证进行结婚登记,结婚证上载明的主体与实际共同生活者不一致时,结婚证的效力只对结婚证上载明的主体有约束力,而不应及于实际共同生活者。如果实际共同生活的当事人请求离婚的,法院应当告知其变更诉讼请求,按照《婚姻法解释一》第五条的规定,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此时无法补办结婚登记的情况下,按照解除同居关系处理。当事人坚持拒绝变更诉讼请求的,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此种情况因冒用了他人的身份证明,婚姻登记对该他人有效,严重影响了该他人的合法权益,例如无法再行结婚登记等,该他人和结婚证上的“配偶”因为没有自愿结婚的意思,不符合结婚的实质性要件,故不形成夫妻关系。对此,该他人可对结婚证效力提出异议,请求民政部门撤销结婚登记或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二、未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领取结婚证的法律实务问题

  我国《婚姻登记条例》于2003年10月1日起实施,其第四条规定了“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第五条规定了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第七条规定了“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结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对当事人不符合结婚条件不予登记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可见,结婚登记程序应包括三个内容,其一是双方当事人应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其二是应提交必要的证件或材料;其三是由婚姻登记人员进行审核准予登记后,领取结婚证,另外,结婚证一式两本,男女双方各为持证人。但在实务中却发现不符合这些登记程序的结婚证普遍存在。

  1、他人代理或冒名顶替进行结婚登记的认定和处理。分两种情况:第一种是当事人知他人代理其进行结婚登记,且对此不持异议,例如双方都符合结婚的实质性要件,但为了省事,没有亲自到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而是托关系“拿”一个结婚证,这种情况当事人虽未亲自到场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却是真实意思表示,不影响婚姻效力,应按照合法婚姻关系适用法律;第二种是一方当事人不同意结婚,他人冒名顶替与另一方当事人进行结婚登记,该种情形不仅严重违反结婚程序,也违背了当事人的意志,被冒名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民政部门撤销该结婚证,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笔者认为如果当事人仅仅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可以直接按照离婚案件处理。

  2、未经民政部门所颁发的“结婚证”的认定与处理。分两种情况:第一种是该“结婚证”本身即为虚假证件,对此经相关鉴定,证明盖章及结婚证本身为虚假伪造的,当事人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当予以驳回,法院应告知当事人按照事实婚姻或者同居关系纠纷处理;第二种情况是无法鉴定该“结婚证”的真伪,而婚姻登记机关没有相关登记证明和留存档案,且不存在因玩忽职守造成婚姻登记档案损失的情形,婚姻登记机关不认可颁发该证的,如果有证据证明该结婚证确实未经过法定登记程序,则可认为未完成结婚缔结程序,不能认定合法夫妻关系的存在,宜按照事实婚姻或者同居关系处理。

  三、结婚证登记信息与本人身份信息不符的法律实务问题

  1、因婚姻登记机关的失误导致结婚证登记信息与本人不符的情况,在审判实务中也比比皆是,尤其是在婚姻登记相关规定不完善的年代,婚姻证上登记的个人信息为人为填写,如果工作人员责任心不足则极易造成登记人姓名、年龄等的误登记。对此笔者认为责任在婚姻登记机关,不能因该瑕疵否定婚姻登记效力,如果当事人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通过结婚证、户籍证明或身份证上的照片能够证明确系同一人的,应当按照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进行处理。

  2、使用曾用名进行婚姻登记而导致与本人现行身份信息不符的情况,如果当事人向法院起诉离婚的,可以提供村委会证明或者派出所出具的确系同一人的证明,应当按照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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