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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义居民离婚登记

办理机关

一方当事人户口所在区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六工作时间

办理条件

1.男女双方已经办理结婚登记;

2.该结婚登记在中国内地办理(含中国驻外使领馆);

3.双方目前仍然维持婚姻关系;

4.双方自愿离婚;

5.双方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精神病史和智力低下等情形);

6.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及债务处理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

所需材料

1.户口簿(婚姻状况与本人实际相符);

2.身份证;

3.本人结婚证;

4.一式三份离婚协议书;

5.两张二寸单人证件照。

办理程序

一、受理

1.双方当事人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登记机关提供);

2.婚姻登记员监誓并签名。

二、审查

1.审查证件、证明材料是否齐全、规范、有效;

2.询问相关情况。

三、登记

1.符合离婚条件的,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2.不符合离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当场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办理

时限

即时办理(符合离婚条件的,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收费标准

婚姻登记证工本费9/对;

收费依据

(京价(收)字[2002]045号)。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2.《婚姻登记条例》;

3.《北京市实施〈婚姻登记条例〉若干规定》。

备注

户口簿、身份证、离婚协议书和照片的具体要求见《温馨提示》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