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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双方可以要求法院调查对方财产吗

离婚后发现的财产,还可以要求再分割吗?
[日期:2008-05-20] 来源:  作者: [字体:大 中 小]
【案情介绍】

  慕容婉清(女)于2004年7月与丈夫岳利群协议离婚,当时对各自名下的财产进行了分割。2005年5月,岳利群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依法分割慕容婉清2004年5月购买的一套价值36万元的商品房。岳利群声称离婚时候,慕容婉清隐瞒了此房屋的信息,因此要求依法分割。慕容婉清声称此房屋乃其母亲彭丽华所购买,为了取得银行贷款,挂在自己名下的,自己并没有出资。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慕容婉清声称此房屋并非自己所购买,但是却无法出具相关证据。因此判定此房屋属于慕容婉清与岳利群婚姻存续期间内的共同财产。经过法院调解,慕容婉清向岳利群支付房屋折价款10万元。

【律师评析】

  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夫妻双方或者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劳动收入和其他合法收入、受赠和继承的财产等。除双方约定及法律规定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应算作夫妻共同财产。因此,界定是否是共同财产,应注意在时间上的把握。慕容婉清2004年5月购买的一套价值36万元的商品房,2004年7月与丈夫离婚,从时间上看,该套房屋购买的时间在慕容婉清与岳利群结婚后离婚前,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当予以分割。
  司法实践中,夫妻离婚时,一般由双方自行查清财产,自行向法庭陈述并提供证据证明现实存在可供分割的财产。只有在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实因客观因素无法取得的材料,或者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例如:向银行调取当事人存款明细信息、向证券公司调取当事人股票帐户信息、到房屋土地管理局核查房产证等等。在此提醒读者,法院到银行或证券公司收集证据时,需要申请人提供被调查人的帐户号码或存款银行的储蓄所或股票开户的证券公司,如果申请人什么信息都没有就申请法院调查取证,法院一般不会给调查,因为法院不可能到所有的银行或所有的证券公司查询被申请人的存款或证券信息。由此,当事人在离婚起诉前一定要收集能证明夫妻共同财产的相关证据,这样可以促使法院决定调查取证,也可以保障自己的财产权益免受损失。
  离婚后财产未分割的情况一般有三种:一是夫妻双方在离婚时一方疏忽、忘记,离婚后又想起来的;二是由于一方故意隐瞒部分共同财产,另一方在离婚后又发现的;三是由于财产被错误没收或者代管或者查封,离婚时没有作为共同财产分割,离婚后有关部门将该财产发还给一方的。对于疏忽、忘记导致遗漏的共同财产和有关部门又发还的共同财产,根据我国婚姻法中关于离婚财产分割的相关规定、司法解释及立法精神,当事人一方有权要求再次分割;对于一方故意隐瞒共同财产的,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对于离婚后发现对方仍有财产未分割的,一方有权提起诉讼请求重新分割这部分财产。需要注意的是程序问题,一方当事人需另行起诉请求对没有处理的财产予以分割,并交纳诉讼费,法院将另案对尚未分割的财产进行审理,而不是对原离婚案件重新审理。
  离婚时由于种种原因没有分割的共同财产,即使双方离婚后,当事人也有权主张这部分财产的分割权。但是法律保护当事人的权利是有一定限制的。一方面,如果一方在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了部分财产的权利,或者对财产已经分割,事后觉得亏了,不合适了,再以不知道为由起诉的,其权利不能得到法律保护。另一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日起计算。因此当事人要主张分割财产,应当在其发现后的两年之内提出。
  本案被告慕容婉清辩称房屋为其母亲出资购买,只是为了办理贷款手续而用了自己的名义,但没有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其主张,该说法不能成立,该房屋应为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因离婚时未对该房屋进行分割,原告岳利群在离婚后再次提出要求分割该房屋,未超过法律规定的二年诉讼时效,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应该得到法律的支持。

【律师提示】

  夫妻双方共同生活期间,往往不注重对家庭财产的清点,离婚时,在法庭审理过程中,由于当事人激动、气愤、赌气、不满等各种情绪的影响,将财产遗漏是常有的事;加之对诉讼程序缺乏了解,法庭辩论都结束了,有些财产还没有讲。对于这种情况,离婚时未分割的财产,法律是允许可以再次请求分割。
  当事人一定要清醒理智地对待离婚问题,依法公平地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不要抱着任何侥幸心理。认为:天知地知我知你不知,只要我不说对方就不知道,部分财产就可以蒙混过关。且不知一旦被认定为故意隐藏、毁损、转移财产的,法律是可以剥夺其分割权利的。俗语讲,要想人不知,除非己莫为。离婚中的当事人应该真实地反映双方的财产状况,不要轻信能够隐瞒的流言而因小失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