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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人身伤害赔偿律师:“临时雇佣关系”雇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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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人身伤害赔偿律师:“临时雇佣关系”雇主应如何承担赔偿 (2012-05-28 12:59:30)

标签: 工伤保险赔偿 工伤纠纷 广州法律咨询 广州律师代理 广州工伤律师 杂谈 分类: 劳动纠纷

核心提示:农民被企业临时雇佣后,在工作时间发生了“损害”,这样的“损害”农民认为是“工伤”,其应认定为与企业“有劳动关系”、“工伤”的赔偿应由企业承担;用工企业则认为,这样的用工,企业与劳动者之间没有“劳动关系”,不应该按照“工伤”进行赔偿。而我国法律规定:“临时用工”是工人的组成部分,其在工作中所受到的伤害是“工伤”,应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等“工伤”的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受害者应享有“工伤”规定的各种权益。那么,“临时雇佣关系”是否属于“劳动关系”,其被“雇佣”的人员受到伤害,应由谁来承担赔偿责任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99次会议通过,法释【2003】20号),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王胜勇“工伤”伤害赔偿案的简况:故城县农民王胜勇于2006年6月18日受雇于故城县山水水泥有限公司,2006年6月23日王胜勇在工作中受到伤害,造成“二级伤残”。其后,从2007年3月10起王胜勇与雇佣方故城山水水泥有限公司针对自己是否与被雇佣方存在“劳动关系”、自己的损害是否按照“工伤”得到赔偿,这项问题展开了劳动仲裁等确认“劳动关系”和“工伤”赔偿的诉求。2007年11月10日,故城县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认定:“王胜勇与被诉人故城县山水水泥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但“工伤”的认定和赔偿配有提及。2007年12月10日,故称山水水泥有限公司不服劳动仲裁结果,将王胜勇起诉到故城县人民法院,2008年3月27日故城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原告故城山水水泥有限公司与被告王胜勇不存在劳动关系”。一审判决后,王胜勇不服,于2008年4月25日上诉到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8月12日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在王胜勇“工伤”案中,虽然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驳回了王胜勇的上诉,但法院审理后认定了“被上诉人与上诉人之间系临时雇工关系”的法律关系。基于司法认定:王胜勇与故城山水水泥有限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而存在“临时雇工关系”,那么,王胜勇又怎样才能获得司法救济呢?其又可获得哪些项目赔偿呢?各项的赔偿标准和额度又是多少呢?因此,本文针对上述案例中的相关因素,依据国家保护受害人权益的各项法律规定,对本案进行试点性剖析,并以此提示有相关损害经历者如何保护自己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一、王胜勇受伤后申请劳动仲裁,及伤残评定。

(一)一份被雇佣农民受“损害”后的《仲裁申请书》。

申诉人:王胜勇,男,汉族,二十三岁,现住河北省故城县夏庄镇微王庄村。

    法定代理人:夏艳君,女,汉族,住址同上,系王胜勇之母。

    被诉人:故城(县)山水水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址:河北衡水故城夏庄开发区。

请求事项:

    1、要求认定申诉人与被申诉人是劳动关系;

    2、要求认定申诉人系工伤并给予工伤赔偿。

    事实与理由:二00六年六月十八日,申诉人受雇于故城山水水泥有限公司并于二00六年六月二十三日开工,对该公司所有的烘干炉进行改造工程,山水水泥有限公司确定工人每天工作九小时,技壮工人混合工资每天50元。二00六年七月八日下午六时左右,因材料不够,公司委派申诉人去距烘干炉施工现场50米的山水公司二期工程闲置车间二层找木料,因该车间不具备仓库功能,没有安全设施,没有进入二层仓库楼梯通道,具有很大的危险性,申诉人工作中从二层摔下当场昏迷。后经山水公司武学东部长等三人及木工王海旺发现事故,几人将锁着的一层库门砸开,发现甲诉人趴在地上,头部变形,不省人事,武学东部长拨打120及厂部电话,厂部杨主任开车立即到现场把申诉人送医院抢救。山水公司与申诉人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是山水公司与申诉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休资格;山水公司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申诉人,申诉人受山水公司的劳动管理,从事山水公司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烘干炉改造工程更是山水公司工程业务的重要纽成部分,申诉人亦有其他劳动者的证言证实与山水公司的劳动关系及工伤事故事实,事故发生后,山水公司杨主任、张部长多次代表山水公司向申诉人家属认可工伤事故,山水公司并为申诉人支付了十数万元的工伤医疗费用。

    综上所述,我国政府历来重视加强劳动者保护工作,温家宝

总理为此也三令五申,申诉人所受伤害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

从事厂领导安排工作中受的伤,被诉人对本厂职工劳动安全有不

可推卸的责任。因此,请求劳动仲裁委依法裁定双方存在合法的

劳动关系,同时裁定依法支付工伤待遇补偿金。

    此呈

河北省故城县劳动仲裁委员会

申诉人:王胜勇2007年3月10日

(二)王胜勇劳动仲裁中的《代理词》。

 尊敬的仲裁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