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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知名离婚律师评析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可撤销赠与

老张称将拆迁安置的两套房赠与女儿后,女儿不再理他,遂起诉到法院要求撤销。昨天记者获悉,海淀法院判决支持了老张的诉请。     老张诉称,他与前妻30年前离婚时,约定该房产归其所有。后他与王女士另组家庭,并有了女儿晓希(化名)。2011年6月,他家的房屋被拆迁,安置补偿了两套房屋。他与王女士商量后决定,将两套拆迁安置房赠与女儿晓希,并签订了赠与协议,晓希承诺会对老张尽赡养义务。     老张称,签订赠与协议几个月后,王女士就起诉要与他离婚,而晓希自从拿走30多万拆迁补偿款后就再没露过面。所以,他在2011年底将女儿起诉至海淀法院,要撤销对女儿就两套房屋的赠与。     王女士认为,被拆迁的房屋虽然是老张与前妻离婚时得到的,但她与老张结婚后,对房屋进行过翻建扩建,所以拆迁安置补偿的房屋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她不同意老张单方撤销赠与协议。     晓希则认为,父亲亲自写过保证书,永不反悔赠与其两套拆迁安置房屋,且有村委会领导见证,协议原件也留存在拆迁办,不能随意撤销。同时,晓希认为自己没有违反《合同法》的规定,即存在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对赠与人有抚养义务而不履行、或者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等行为,所以赠与是不可撤销的。     海淀法院最终判决撤销老张对晓希两套拆迁安置房屋的赠与。     >>判案要点     1.此案主审法官说,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赠与人在赠与后反悔的,可以行使任意撤销权或法定撤销权。但两种撤销权行使的时机有所不同,任意撤销权应在赠与财产     3.同时,以夫妻名义共同对子女进行赠与,单方反悔的,反悔一方享有单方撤销赠与的权利。老张有权要求撤销与王女士共同对权利转移之前行使,而法定撤销权则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后行使。对于金银首饰等动产,当赠与人交付给受赠人时财产权利就已经转移;而对于房屋等不动产,则需要到房晓希作出的两套房屋的赠与。如果房屋系老张婚前个人财产,老张享有完全撤销赠与的权利;如果房屋是老张与王女士夫妻共同财屋登记部门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后才发生所有权转移。本案中赠与的两套房屋尚在建设中,并未交房,也就无从谈起过户给晓希,所以老张对赠与享有任意撤销权。     产,老张可以单方撤销赠与。而王女士可以与老张通过分割共同财产,在明确自己的财产份额后,再自由处分个人财产。     2.主审法官介绍,任意撤销权并非没有限制,在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或者经过公证的情形下,不能任意撤销。本案中赠与协议有村委会领导见证,但其效力并不能等同于公证,因此,不适用上述任意撤销的法定限制情形。(记者王秋实)
  
北京著名离婚律师评析:以夫妻名义共同对子女进行赠与,单方反悔的,反悔一方享有单方撤销赠与的权利。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