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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离婚手续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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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离婚手续流程 (2012-05-20 09:53:15)

标签: 香港律师事务所 杂谈 分类: 香港律师

香港离婚手续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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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离婚程序

  离婚程序﹝一﹞ - 申请离婚的理由

  法律上,容许离婚的只得一个理由 (sole ground),就是婚姻已「破裂至无可挽救」(have broken down irretrievably) 的地步。

  至于什么情况才算是「破裂至无可挽救」呢?法律上订明了以下的情况就算是「破裂至无可挽救」,而法院在这些情况下才会接纳呈请人的离婚呈请:

  - 答辩人与他人通奸;或

  - 因答辩人的行为而无法合理期望呈请人与其共同生活;或

  - 双方已分居最少1年,且答辩人同意由法院批出的离婚令; 或

  - 双方已分居最少2年;或

  - 答辩人已遗弃呈请人最少1年。

  香港法例 第179章 《婚姻诉讼条例》

  第11条 离婚的理由等

  第(a)款 -

  "提出离婚呈请或离婚申请的唯一理由,须为婚姻已破裂至无可挽救,而离婚法律程序可按下述任何一种方式提起离婚呈请"

  香港法例 第179章 《婚姻诉讼条例》

  第11A条 就呈请理由而提出的证明

  第(1)款 -

  "离婚呈请可由婚姻的任何一方向法院提出。"

  第(2) 款 -

  "除非呈请人使聆讯离婚呈请的法院信纳下列一项或多于一项事实,否则法院不得裁定该宗婚姻已破裂至无可挽救─

  (a) 答辩人曾与人通奸,而呈请人认为无法忍受与答辩人共同生活;

  (b) 因答辩人的行为而无法合理期望呈请人与其共同生活;

  (c) 婚姻双方在紧接呈请提出前,已分开居住最少连续1年,且答辩人同意由法院批出判令;

  (d) 婚姻双方在紧接呈请提出前,已分开居住最少连续2年;

  (e) 答辩人在紧接呈请提出前,已遗弃呈请人最少连续1年。 "

  离婚程序﹝二﹞ - 所需文件

  若果任何人在香港提出单方面的离婚申请,则需要依据 香港法例第179A章 《婚姻诉讼规则》附录 内的规定,向法院提交以下的文件 (如适用):

  (1) 结婚证书 (Marriage Certificate)

  (2) 呈请书 (Petition),即表格2

  (3) 和解证明书 (Certificate with regard to reconciliation),即表格2A

  (4) 子 女 安 排 说 明 书 (Statement as to the arrangement for the children),即表格2B

  (5) 诉 讼 程 序 通 知 书 (Notice of Proceedings),即表格3

  (6) 文件送达认收书 (Acknowledgement of Service),即表格4

  离婚程序﹝三﹞ - 结婚证书 (Marriage Certificate) 及离婚呈请书 (Petition)

  结婚证书

  呈请人必须把结婚证书的正本于申请离婚时呈交法院,而法院并不接受影印本。若果结婚证书由外语写成,则需要提交一份合资格的翻译本。

  离婚呈请书 (Petition)

  大部份的离婚诉讼都是由离婚呈请书开始,而离婚呈请书中每个段落亦有一定的样式:

  第一段准确叙述婚姻双方的姓名、婚礼举行的地方及日期。

  第二段叙述婚姻双方在香港的最后共同居住地点,或香港以外的居住地点。

  第三段叙述婚姻双方现时各自居住的地点、现时的职业,以及双方以香港为居住地 (domicile) 或与香港有实质联系 (substantial connection)。

  第四段叙述有否「家庭子女」(children of the family)。如有的话,呈请书中须列出该家庭子女的姓名及出生日期等资料。「家庭子女」并非单指婚生子女及领养子女,亦包括所有一直被视为该家庭之成员的子女。

  第五段叙述呈请人以其所知,答辩人并无在婚姻期间诞下其他子女。  第六段叙述如果对任何人是否属于该家庭的「家庭子女」出现争议,则呈请人须在此段列出该子女属于或不属于「家庭子女」的证据。

  第七段叙述有否任何子女正受社会福利署托管。

  第八段适用于呈请人申请子女的赡养令,而答辩人并非该子女父母的情况。

  第九段叙述曾否由香港法院或其他地方的法院,针对该婚姻或婚姻中的家庭子女作出过任何判令。

  第十段叙述婚姻双方有否就支付对方或子女的赡养费达成任何协议或安排。如有的话,呈请人须在此段列出协议或安排的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