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名片

当前位置: 广州婚姻律师网 > 离婚协议 >

协议离婚多年 诉讼索回土地

  近日,寿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离婚后财产分割纠纷,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决前夫周某某返还沈某某1.03亩承包地。

  沈某某与周某某原为夫妻关系,1995年国家土地二轮承包时,以周某某为户主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户下当时有三人,分取了3.37亩土地承包经营权,分别有四块田地。2007年9月,沈某某与周某某协议离婚,双方未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分割。此后,沈某某索要土地承包经营权多年未果,遂于2013年10月向法院提起诉讼。

  经审理法院认为: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此案中,沈某某与周某某离婚后,双方未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分割。因沈某某户口未从周某某户口中迁出,沈某某在其娘家所在的村民委员会亦未分得承包地。故在承包期内,原沈某某所享有的承包地仍应归其继续承包经营。沈某某要求周某某返还承包地,于法有据,应予支持。根据土地承包的实际情况,考虑日后生产生活及照顾妇女权益的情况下,法院最终判决周某某将3.37亩土地中的一块1.03亩土地返还沈某某耕种。(杨胜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