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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委托律师,费用是多少?我是贺州的,他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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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进一步规范我区律师服务收费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司法部《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费[1997]286号)、《关于暂由各地制定律师服务收费临时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0]392号)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律师服务收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标准收费为主,协商收费为辅的原则。

    标准收费分为计件收费、按标的比例收费,也可根据需要计时收费。

    第四条         律师事务所依法提供下列法律服务,按本办法及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向委托人收取律师服务费:

    (一)   代理民事案件;

    (二)   代理行政案件;

    (三)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自诉人、被害人的代理人;

    (四)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五)代理仲裁;

    (六)担任法律顾问;

    (七)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

    (八)解答有关法律咨询、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

    (九)其他法律服务事项。

    第五条         在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幅度内,律师事务所根据承办律师的执业能力、业务繁简程度、所需工作时间、委托人指定、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以及委托人的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收费金额。

    第六条         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明确收费限额的,律师事务所实际收费不得低于最低收费限额,也不得突破最高限额。但属28个国家级贫困县、22个自治区级(含防城区)贫困县的律师事务所,可按规定的收费标准减半收取。

    第七条         第四条第(六)、(七)、(八)、(九)项法律服务的收费标准,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第八条         办理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的,可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收费。

    第九条         律师事务所接受国内当事人的委托办理涉外法律事务时,可以协商收费。律师事务所接受外国当事人、港澳台同胸委托办理法律事务,可与委托人协商收费。

    第十条         委托人在委托前或委托后要求以服务结果、代垫经费或共担风险等特殊方式计费的,可另行协商收费。

    第十一条   律师事务所为委托人提供服务过程中发生的鉴定费、公证费、异地办案所需交通费和差旅费,以及代委托人支付的其他费用,由委任人另行支付。委托人要求一次性包干此类费用的,由委托双方协商,并在委托合同中订明。

    第十二条   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代理民事、行政以及刑事案件的收费标准,是以律师事务所指派一名律师提供一个审级法律服务时的计费标准。委托人要求增派律师的,可按收费标准加收50%的服务费,但应事先告知委托人并征得其同意;律师事务所单方增派律师的,不得加收律师服务费。

    第十三条   律师按委托合同约定提供服务时,委托人无正当理由中途要求律师事务所更换律师的,可按实收律师服务费的30%加收服务费;确有正当理由的,不得加收律师服务费。

    第十四条   律师事务所办理的诉讼案件一审结案后,委托人要求继续提供第二审法律服务的,应按一审实收律师服务费的70%收取。

    案件被发回重审,委托人要求原承办律师继续提供服务的,可酌情收费,但最高不得超过原实收律师服务费的60%。

    仅受托担任二审辩护人的,可按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刑事案件律师服务收费标准酌情收费,但不得低于该标准的50%。

    第十五条 律师承办业务,由律师事务所所统一接受委托,并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委托合同应载明计费方式、收费标准、收费总额、支付时限以及其他有关事项。应收费用由律师事务所统一向委托人收取,如实入帐,并出具收费票据,律师个人不得私自收费。

    第十六条 委托人应当按委托合同的约定预付部分或全部律师服务费,也可与委托人协商约定在提供法律服务期间分期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