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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诉讼离婚的基本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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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诉讼离婚的基本程序 (2012-05-11 23:53:10)

标签: 广州离婚律师 广州离婚 离婚诉讼 广州婚姻律师 杂谈 分类: 婚姻杂谈

1.起诉

  离婚诉讼应由夫妻一方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案件的起诉应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的条件。原告与被告应为具有婚姻关系的男女双方。当事人在起诉时应提交双方的结婚证明;属于事实婚姻的,当事人应提供事实婚姻的证据。离婚案件一般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的;

  (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的;

  (3)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4)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5)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

  (6)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没有经常居住地,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

  此外,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果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无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值得注意的是,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如何提起离婚诉讼、他人能否代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提起离婚诉讼的问题,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意见。如某男婚后受伤,为限制行为能力,因其与妻感情不睦,其父母以某男的名义向法院起诉离婚,人民法院能否受理?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编的审判指导性著述中认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论结婚还是离婚都由其自行决定,因为其并非完全丧失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主动起诉离婚的情况下,如果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结婚之初就存在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原因的,则应提起婚姻无效之诉,提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婚前的监护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能力欠缺的原因在婚姻存续期间发生的,则先需要解决程序上的问题,变更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之配偶的监护权,由变更后的监护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提起离婚诉讼。

  2.离婚诉权的限制

  (1)对现役军人配偶离婚请求权的限制

  我国《婚姻法》第33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通过对军人配偶离婚请求权的限制,来实现对现役军人婚姻的特别保护。和1980年《婚姻法》相比,这次修正在后面加了但书规定。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的规定,本条所称的“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可以依据《婚姻法》第32条第2款前3项规定及军人有其他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予以判断。在适用该条规定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现役军人,是指正在人民解放军或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服役、具有军籍的人员。退役、复员、转业军人和在军事单位中工作但具有军籍的职工,均非现役军人,其配偶提出离婚,按一般规定处理。

  军人的配偶,是指与现役军人具有婚姻关系者,不包括与现役军人有婚约关系者。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是指非军人一方向现役军人提出离婚的情况。如现役军人一方向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或者男女双方均为现役军人的离婚纠纷,不适用该条的特别规定,而应按一般规定处理。

  所谓“须得军人同意”,是指军人配偶要求离婚时,如果未经军人本人同意,一般不得准予离婚。在处理离婚纠纷时,我们既要依法保护现役军人的婚姻,同时也要根据具体情况保护军人配偶的合法权益。因此,在现役军人的配偶提出离婚时进行说服教育,尽量调解和好或判决不准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