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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假冒注册商标罪辩护词

XXX假冒注册商标罪辩护词

 

     尊敬的法庭:

受本案被告人XXX亲属的委托和广东金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我作为本案被告人XXX的辩护人出席今天的法庭审理。我对起诉书指控XXX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定性没有异议。对于XXX的量刑问题,认为XXX有从轻处罚的法定情节和酌定情节,且符合法律规定的适用缓刑的条件,谈以下几点意见。

一、XXX认罪态度很好,自愿认罪,具有悔罪表现。

犯罪后的态度,不仅同刑事诉讼成本有一定关联,而且是衡量行为人主观恶性大小的重要因素。案发后,被告人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抱着悔改服罪的正确态度,配合公安机关对自己进行法律制裁,在接受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讯问时,也是积极配合、主动交待案件的全部经过,没有任何隐瞒,在今天的庭审中,也是自愿认罪,真诚悔罪,并表明服从司法机关的处理。这与那些犯罪后潜逃、归案后避重就轻逃避打击的犯罪分子相比,在量刑时应予以区别,此情节恳请法庭在量刑时予以考虑。同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请求人民法院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对被告人XXX从轻处罚。

二、XXX在此次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的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事实上,被告XXX只有小学文化知识有限,本身是文盲,没有什么法律意识,之前XX一直是在做家政活,当时听别人说做针线加工活可以赚点小钱,就稀里糊涂的帮别人包装手机耳机线和手机充电器,她也不清楚这是触犯国家法律的,当然不能因为你不懂法而犯罪却可以免受惩罚,只是在整个共同犯罪构成中,被告XXX处在最末端环节,从中获取的利益也是最少的,XXX起早贪黑做针线外包装加工活,每个月从中也是只有区区2000左右的报酬,希望法庭可以考虑这点。

三、XXX虽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但其犯罪的主观恶意不大。

被告XXX今年四十三岁,上有年迈父母,多年前也与其丈夫离婚,这些年来都是自己慢慢打拼养活自己,这对于一个上了年纪的中年妇女来说多不容易。XXXX现在正处于人生中负担最重、经济压力最大的一个阶段。XXX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从主观上说是为了生活。这种情况,与那种追求物质享受、以营利为目的的的犯罪,在主观恶意上有本质的不同。因生活负担的犯罪与追求物质享受、以营利为目的的犯罪相比,主观恶意要明显的小。请求法院在对XXX量刑时,考虑区别对待。

四、被告人XXX本次犯罪主要是由于对国家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了解不够,认识不足,贪图小利,偶起犯意,是偶然失足。

XXXX在此之前,一向遵守法律法规,从未被司法机关处理过,没有任何前科。本次犯罪,是初犯。请求法庭对XXX本着教育挽救的刑事司法理念,对其从轻处罚。

五、XXX所犯假冒注册商标罪社会危害性相对不大。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国家有关商标的管理制度和他人的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犯罪对象是他人已经注册的商标,这种假冒的注册商标可能被用在伪劣产品上,也可能被用在合格的产品上,但在大多数情况下,犯罪分子往往将假冒的注册商标用在伪劣产品、次品甚至有害物品上。本案中,被告人加工生产的各类手机充电器等不存在质量问题,尽管伪造注册商标行为已经成罪,但它不同于假冒伪劣,因此在量刑上应予考虑。且指控的证据表明,XXX假冒的注册商标的商品,尚未出售,在仓库内就被公安机关查获,尚未造成进一步的社会危害性。

六、被告人XXX所犯的假冒注册商标罪量刑幅度在三年以下,属于刑法规定的量刑幅度现相对较轻的范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之规定了四种不适用缓刑的情况,XXX不在四种情形之列。对于这样的案件,司法解释是倾向适用缓刑的。并且,XXX在案发后能够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查清自己的犯罪事实,表现了非常好的悔罪态度,公安检察机关的起诉意见书中对XXX的认罪态度给予了充分的体现。XXX不但在今天的法庭上,而且还在之前的侦查及审查起诉阶段都多次表明了悔改的决心。表示回归社会后一定要做一个遵守法律的好公民。辩护人认为,根据XXX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肯定不会再对社会做出危害,XXX完全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请求人民法院对XXX适用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