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广州婚姻律师网 > 子女抚养 >
子女抚养权纠纷法律问题分析
正文 字体大小: 中
子女抚养权纠纷法律问题分析 (2014-01-20 16:10:04)
标签: 婚姻家庭律师 离婚法律 离婚房产 离婚诉讼 情感 分类: 婚姻家庭律师
子女抚养权纠纷法律问题分析
一、二岁以下子女
199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199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1998 广东省法官协会民事审判专业学术委员会审理婚姻家庭案件研讨会综述
(一)哺乳期内的子女由哺乳的母亲抚养问题。从医学的角度和现实生活的情况看,不同当事人之间的哺乳期时间长短不一,短的不足一个月,长的一至二年,有的母亲也不愿哺乳或无乳可哺。审判实践中执行起来没有统一标准。对此,有的作者提出将上述提法改为“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亲抚养”。
1998 广东省法官协会民事审判专业学术委员会审理婚姻家庭案件研讨会综述
(二)对哺乳期内的子女随父抚养提出了七方面的界定意见。随父抚养的情形是:(
2005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婚姻家庭纠纷办案要件指南
第一条 哺乳期内的子女,以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但父母双方协商由父亲直接抚养的除外。父方主张直接抚养的,应当举证证明具有下列情形:
(一)母亲患有久治不愈的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二)母亲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的;
(三)因其他原因,子女确实无法随母亲共同生活的。
从有利于婴儿健康成长出发,哺乳期内的子女以母亲直接抚养为宜。根据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子女抚养意见”)的规定,以
若父方举证证明或法院查明有下列情形,应由父亲直接抚养,体现以子女方的利益为重的立法思想:(
2012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婚姻家庭案件审理指南
1、哺乳期内子女的抚养权归属
根据《离婚子女抚养意见》第一条的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离婚子女抚养意见》第二条规定:“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二、二岁以上子女
199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1998 广东省法官协会民事审判专业学术委员会审理婚姻家庭案件研讨会综述
(三)对婚姻家庭法第
2005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婚姻家庭纠纷办案要件指南
第二条 父母一方请求抚养2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的,请求方应当举证证明具有下列情形:
(1)具有优先直接抚养的条件;
(2)子女愿随其生活;
(3)具有抚养能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