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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婚姻登记结婚、涉外婚姻登记离婚

或由该国使领馆直接认证),遵照申请结婚登记办理, 安徽省涉外婚姻律师咨询电话:05512166705 凡中国国民与外国人(包括常驻我国以及且则来华的外国人、外籍华人、假寓我国的外国外侨), 1、结婚登记 申请结婚的中国国民以及外国人、港、澳、台同胞、华侨及出国职员。

一方要求离婚或一方不能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的。

乡村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六)华侨 1.我驻该国使、领馆颁发的本人护照; 2.经我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居住国公证机构出具的本人无配偶证明或我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证明; 3.再婚者的离婚证件或配偶死亡证明,无法提供上述证明,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婚姻法》的规定,申请结婚登记的男女两边还要到婚姻登记机关指定的医院举行婚前安康检查;提交男女两边半身免冠合影照片(2寸)三张,还须持有所在院校的学业证明; 5.再婚者的离婚证件或配偶死亡证明(离婚证件需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五)台湾同胞 1.台湾同胞旅行证或我驻外使领馆签发的加注有“台湾同胞”字样的《中华人民共以及国旅行证》; 2.台湾公证机关出具的无配偶证明或公证的本人户籍登记簿底册复印件; 3.离婚或丧偶的台湾同胞还需提供经过公证机关公证的离婚证件或配偶死亡证明,。

除持有上述证明外,向该管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未经公证的不具备法律效力。

(七)出国职员 出国职员是指依法入境,男女两边自愿恢复伉俪关连的,男女两边必须同时到各地民政局涉外婚姻登记处申请婚姻登记,在国外合法居留6个月以上不决居的中国国民,港、澳、台同胞、华侨及出国职员自愿结婚、复婚以及港、澳、台同胞、华侨及出国职员协议离婚的,申请时,以及经该律师证明的由申请人做出的在其它任何两头从未登记结婚的声明书; 3.再婚的离婚证件或配偶死亡证明, (二)外国人、外籍华人 1.本人护照或其它身份、国籍证件; 2.我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件》或外事部门颁发的身份证件。

2、离婚登记 中国国民以及外国人在华要求离婚的。

并经本国寒暄部以及我驻外使领馆认证,,要求复婚的, (三)香港同胞 1.香港住民身份证、回乡证或海员证; 2.我司法机关委托的香港律师辨认的香港婚姻注册处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四)澳门同胞 1.澳门住民身份证、回乡证或海员证; 2.澳门婚姻及死亡登记局出具的结婚资格证明书或无结婚登记证明书; 3.再婚者的离婚证件或配偶死亡证明。

其它学生(入修生、研究生等)要求与中国国民结婚的,按《中华人民共以及百姓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发给结婚证,可以提供经公证的台湾或港澳报纸刊登的当事人离婚的声明书或通告,准予登记。

符合条件的,或且则来华的进境、居留证件; 3.经本国寒暄部(或寒暄部授权机关)以及我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由本国公证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或该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4.外国留学生中的中专、大专以及本科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日常不得结婚,须持有离婚证件;丧偶的须持有配偶死亡证明; 除此之外,男年龄不得早于22周岁,华侨、港、澳台同胞和出国职员与我国国民之间两边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以及产业作了妥善处理的,须分别持有以下证件: (一)中国国民 1.本人户籍证明(户口簿、身份证); 2.本人所在事情单位或城市街道任事处,按结婚办理,女不得早于20周岁,可直接向国内(大陆)一方户口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须婚姻登记机关审查,可配合到当地涉外婚姻登记处申请离婚登记,出国职员办理结婚登记需要: 1.本人护照; 2.所在单位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3.我驻外使领馆出具或经我驻外使领馆认证的居住国公证机构出具的在国外期间的《婚姻状况证明》; 4.申请结婚登记的男女两边,离婚后,有过婚姻关连已离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