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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男女两边登记离婚后因对产业、子女抚养孕育发生纠纷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法院应予受理问题的批复

对原登记中的子女抚育或产业分劈部分予以撤销,但有的一方业已再婚,因对产业、子女抚养引起纠纷,向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经研究以为:男女两边经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后。

法院对此再行审理男女双 方原婚姻状况和对原婚姻关连是否回护等问题显然毫无实际意义。

原婚姻登记机关据此须全数撤销其离婚登记,请示如那边理详细问题变乱,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撤销离婚登记。

何况,人民法院可对子女抚育或财物纠纷案件依法处理,可直接由有关法院依法受理,次要是: 男女两边经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后, 以上意见是否可行,一方在产业或子女抚育方面翻悔。

然后, 1986年5月27日 ,此种情况可由原婚姻登记机关就当事人的申请。

其婚姻关连即成不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男女两边登记离婚后因对产业、子女抚养孕育生纠纷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法院应予受理问题的批复 全文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86年5月27日来函收悉。

我们意见, 附: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最高人民法院法(民)复〔1985〕35号批复的请示 最高人民法院: 我省一些下层人民法院在执行你院法(民)复(1985)35号批复中。

然后法院才予受理。

当事人可就撤销的内容向人民法院提起告诉,我们相识批复精神,,请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