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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未约定子女抚养费子女有权追索
作者:靳萍 时间:2012-05-29 浏览量 0 评论 0
离婚时未约定子女抚养费子女有权追索
近日,伊春市新青区法院审理了一起抚养费纠纷案,原告李华(化名)以父母双方均对子女有抚养义务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其父李某支付抚养费每月300元。
李某与刘某于1993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李华(1995年出生)。婚后夫妻感情不和,双方于2006年协议离婚,孩子由刘某抚养,双方对孩子抚养费问题未进行约定,现刘某一人抚养孩子出现困难,2011年5月,李华诉至法院要求其父李某每月支付抚养费300元。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主审法官认真听取了原告李华的诉求,详细了解案件情况后,对其父李某进行悉心的劝说: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子女无论由父、母哪一方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经法官耐心讲解,李某认识到了自己的责任,同意每月支付抚养费300元,直至儿子李华能独立生活为止。梁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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