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周岁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这是法律上的概念。 最高院民通意见第161条第二款规定:行为人致人损害时年满十八周岁的,应当由本人承担民事责任;没有经济收入的,由扶养人垫付;垫付有困难的,也可以判决或者调解延期给付。这就是说,子女在其发生致他人人身损害侵权行为时,本人没有劳动收入,无力承担赔偿时,由其父母承担垫付责任。 子女长到十八岁了,家长的责任也没有结束,还要承担到他有经济收入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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