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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书中如何约定户籍的处理?

小司接到网友私信,说离婚后前夫不肯迁户口,自己被折腾得筋疲力尽。为此,小司特意邀请孙韬私人律师团做客微提醒,就离婚协议书中约定户籍处理问题给出专业法律意见。

  本期嘉宾:孙涛私人律师团

  现象剖析:离婚后如果房子归一方所有,但另一方的户口尚未迁出,会对房屋转让产生不利影响。即使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一方应在离婚后的一段时间后将户口迁出,但如果拒不迁出,法院一般不会受理以户口强迁为诉讼请求的侵权案件,而是以归口管理机关为公安机关为由,让当事人找公安管理部门解决。公安机关的答复往往是此类请求不符合强迁的法律规定,因此往往也难以办理。

  律师支招:以上述案例为例,建议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若男方在离婚手续办理完毕的3个月内不能自行将户口迁出,每逾期一日应向女方支付XX元的不便补偿;若女方在转让该房时,因为男方户口不能迁出原因对房价产生影响,男方应赔偿甲方差价部分。”逾期的补偿不应写成违约金,因为户口迁出具有人身性质,若写成违约金,法院支持可能会有难度。同时在实践中有了这样的约定,另一方一般会积极配合迁出户口,避免不必要的麻烦。

  本报记者 臧首成

(来自东方卫报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