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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分居七年 法官调解协议离婚
一对夫妇因夫妻长期不和,分居达五年之久。近日,鲁甸县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就小孩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达成协议,得以调解离婚。
原告毛某与被告陆某2001年认识后即同居生活,于同年11月生育一子,2002年1月补办结婚登记手续,2006年9月双方丢下未满五岁的孩子一起到深圳打工,小孩一直随原告母亲生活。被告经常埋怨原告贫穷,夫妻二人常为此争吵,七年前的一天,原告下班后,发现被告收拾行李不辞而别,至今杳无音讯,原告只好把小孩带回身边照顾,如今儿子已经上初中,在这七年的时间中原告几次到被告母亲家打听妻子的下落都没有任何消息。原告不想再束缚于名存实亡的夫妻关系之中,想给对方自由的同时也让自己自由,于是诉至法庭请求离婚,但因被告下落不明,相关事实很难查清楚,经过法官多方打听,终于有了被告陆某的下落。
法院受理该案后,法官不畏艰险多次驱车颠簸到被告家,向被告陆某的家人做了大量思想工作,陆某的家人被法官的敬业精神所感动,被告父母通过被告的哥哥电话联系上陆某,经过法官及被告家人的多次劝解,被告表示愿意回来与原告一起为其破碎婚姻画上一个句号。近日,在法庭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协议:1、原告毛某与被告陆某自愿离婚。2、小孩由原告抚养,原告自愿补偿被告人民币5000元。3、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归孩子所有。4、原被告婚姻期间各自经手的债权或债务由各自负责收取或清偿。调解当天原被告之子也到场,这是被告陆某七年来第一次与见到孩子,看到她们可爱的孩子,被告原本冷漠的亲情也得到了温暖,双方都表示以后要多为孩子着想,大人自由的同时也更多体谅孩子的心情。
法官点评:婚姻是以感情为基础的。一段没有感情的婚姻与其相互伤害何不相互给对方一条退路,给别人一个自由也是给自已一个自由。按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经法院庭前调解离婚,结束了离婚持久战,解除了他们痛苦的婚姻。(杨庭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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