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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结婚刚过半年 以分居三年为由诉离婚未获准许
		
  一对男女同居生活5年后于2013年7月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结婚登记刚过半年妻子却以感情不和分居已逾三年,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离婚。近日,镇雄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离婚案件,判决不准离婚。
   妻子邓某与丈夫汪某于2006年经人介绍认识,2008年双方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2009年2月生育男孩小熙,同居生活5年后,双方于2013年7月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2014年3月20日,妻子邓某却以感情不和与丈夫分居已逾三年,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离婚。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双方同居五年且生育了一小孩后方登记结婚,有较好的婚姻基础,婚后双方已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现双方虽有一定矛盾,但只要双方本着互谅互让原则,正确处理生活矛盾,加强交流和沟通,夫妻关系是可以和好的。原告向法院诉求离婚,但不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与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且其诉称的于2013年7月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因感情不和与丈夫分居已逾三年显然自相矛盾,故对其离婚诉求不予支持。为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据此,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不准离婚。(申时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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