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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离婚需要多长时间才能生效?
甲(男)与乙(女)于2004年结婚,因感情不和,提出协议离婚,甲与乙一同前往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签署了离婚协议,但在分割财产时却因协议离婚未达生效时间,未能顺利进行。那么,协议离婚到底需要多长时间才能生效?
案情回顾:
甲(男)与乙(女)于2004年9月登记结婚,双方感情尚好。近两年来,因甲怀疑乙与其他异性交往密切,导致夫妻关系不睦。2010年4月,乙诉至法院要求与甲离婚,后撤回起诉。此后,夫妻关系未有改善。甲因怀疑乙与丙(某男)关系密切,而与该男发生争执,并由派出所接警处理,甲因此还对乙实施了殴打。2010年10月,甲与乙一同前往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协议离婚,双方签署了离婚协议,后因甲反悔双方未能办理离婚登记。乙遂再次诉至法院,要求与甲离婚,按照离婚协议处理财产分割问题。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甲对乙不信任导致夫妻感情不睦,已无和好可能,依法应准予甲与乙离婚。乙要求按照双方达成的离婚协议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由于该协议是以协议离婚为前提,在双方未能在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的情况下,该协议没有生效,对双方均不具有法律约束力,该协议不能当然作为法院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直接依据。遂判决准予甲与乙离婚,财产依法重新分割。
律师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离婚协议生效时间的问题。在协议离婚过程中,很多当事人往往自行谈判,或请律师起草和签订离婚协议。因为对婚姻法等法律的理解并不完全正确,所以在实践中,很多当事人以为离婚协议经夫妻双方签订后就具有法律效力。事实上,离婚协议是基于身份关系的协议,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并不当然为签字或盖章生效。
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双方当事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达成离婚协议,并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等问题作了约定,但该协议是以双方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或到法院进行协议离婚为前提条件的。实践中,主张离婚的当事人一方在签署协议时可能会在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债务承担等方面作出一定的让步,目的是希望顺利离婚。由于种种原因,双方并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或者到法院离婚时一方翻悔不愿意按照原协议履行,要求法院依法进行裁判。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双方事先达成的离婚协议的效力问题,往往成为离婚案件争议的焦点。离婚问题事关重大,法律的设计应当允许当事人反复考虑、协商,只有在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并到民政部门登记离婚或者到法院自愿办理协议离婚手续时,所附条件才可视为已经成立,离婚协议才生效。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当事人一方有反悔的权利,事先达成的离婚协议没有生效,对夫妻双方均不产生法律约束力,不能作为人民法院处理离婚案件的直接依据。
(整理:早报记者 伍水清 评析律师:贵州联通律师事务所 郑小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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