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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九年后登记结婚 妻诉离婚丈夫要求给付一万元

       南方法制讯:男女同居9年且生育三子女后方登记结婚,婚后却因女方与男方其它家庭成员关系不睦感情生变,妻子诉求离婚,丈夫表示同意,但要以妻子给付10000元为前提。近日,镇雄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离婚纠纷案件,丈夫的给付请求未获支持。

       女方高佳与男方付小才于2001年认识并同居生活,后双方先后生育了长子小海、长女小歆和次子小万。女方于2007年3月25日做了结扎手术。2009年1月14日双方对到婚姻登记机关补办了结婚登记。2014年6月16日,妻子高佳以其与丈夫的姊妹间关系不睦,而丈夫偏向其姊妹未能处理好家庭关系,致使夫妻感情已破裂为由向法院诉求离婚。审理中,丈夫付小才同意离婚,并同意妻子提出的子女抚养方案,但要以妻子给付其10000元钱为条件。

       法院审理认为,准许离婚的法定条件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由于被告长期外出打工,双方分居两地,聚少离多,加之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后,又缺乏沟通交流,导致夫妻感情逐渐疏远以致出现裂痕,经调解双方均不同意和好。现原告坚决要求离婚,被告也表示同意,法院依法应予以准许;被告提出要求原告给予其人民币10000元方同意离婚的辩解观点于法无据,不予支持;关于子女抚养问题,现双方所生长女小歆随原告一起生活,长子小海、次子小万随被告一起生活,为了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应以不改变其抚养环境为宜,且女孩由母亲抚养更有利于其身心健康。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准许原告高佳与被告付小才离婚,双方所生长女小歆由原告高佳负责抚养,长子小海、次子小万由被告付小才负责抚养。(文清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