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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异父母的子女抚养变更
  原告许某诉称:许某与王某于2003年登记结婚,2003年生育一子,取名王某甲。婚后初期双方夫妻感情尚可,后由于双方生活习惯不同,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2008年王某起诉至寿县人民法院要求离婚,2008年12月15日经寿县人民法院判决,许某与王某离婚,婚生子王某甲判决归王某抚养。现在,王某已与其他女性缔结婚姻,并生育一子,王某甲由王某抚养已不合适,许某现要求变更王某甲的抚养权归其所有。
  案件在承办人的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原告许某与被告王某的婚生子王某甲的抚养权于协议达成时,变更归原告许某所有,被告王某自愿每月给付原告许某子女抚养费600元,每半年给付一次,于每年的6月1日和12月1日付清,从2014年3月起至婚生子王某甲十八周岁时止。(顾正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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