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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超律师深度解读婚前婚内的那些事儿
中顾高端访谈

本期导读
《婚姻法》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重要法律也是最基本的法律,随着社会的发展,婚姻家庭纠纷中涉及的法律关系日趋复杂,从房产、孩子,到股票、股权及无形资产的分割 对于婚姻法律事务也就更需要律师提供更加专业的法律服务...
访谈实录
■本期材料
虽然每个人都有独立的身份证,但是每个人却以家庭为单位的存在于这个社会中,正如同我们都要报户口。而家庭关系所围绕的中心即为夫妻关系,也就是所谓的婚姻关系。《婚姻法》则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重要法律也是最基本的法律,随着社会的发展,婚姻家庭纠纷中涉及的法律关系日趋复杂,从当初单一的房产、孩子,到现在的股票、公司股权及无形资产的分割,这也使得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也随之逐渐系统。因此,对于婚姻法律事务也就更需要律师提供更加专业的法律服务。通过本期访谈,我们来探讨一下婚前、婚内的那些事儿。
■律师访谈
中顾法律网司南:非常欢迎您的到来,本期访谈我们请李律师来向大家谈谈婚姻类案件中常见的一些问题及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首先请李律师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先给大家简单介绍一下,关于婚姻案件中经常会遇到哪些纠纷。
李律师:
之所本期访谈的内容,我没有限定于离婚纠纷,而是讨论“婚前、婚内的那些事儿”,是因为当下社会,涉及男女关系的纠纷中,有时未必局限在已经登记结婚或者说婚姻常态的情况,那么现代社会中,婚姻类型案件中,我们常常会遇到“彩礼与嫁妆的纠纷”、“婚前购房产生的争议”、“离婚时对于夫妻一方的扶养问题”及现在的热门问题“婚礼时的房产分割”。而这个纠纷中,每一个问题都随着个案的不同适用的法律会有所不同,因此,我们通过几个小案件来分别聊聊。
中顾法律网司南:那么就请李律师聊聊您执业当中遇到的案件,实战解说婚前的“彩礼与嫁妆纠纷”吧。
李律师:
这个案件是我执业当中遇到的一个案件,张某(女)与吴某(男)于2009年10月确立恋爱关系,同年12月26日闪婚并办理结婚登记。2010年2月按照双方习俗举办婚礼仪式。但由于系闪婚,婚前对彼此双方性格了解不多,婚后常争吵,2010年3月张某(女)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吴某(男)向法院表示同意离婚,但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的一辆别克轿车归自己所有,并向法院提供了购车发票以及车辆登记信息。
经法院审理查明,该车购买时间为双方办理婚姻登记后,女方娘家购买的嫁妆,且在购车时双方曾在公证处办理了一份关于该车为女方个人所有的财产约定。最后法院依据公正判决该车归女方个人所有。
中顾法律网司南:李律师请您细致讲解一下,对于这个案件当中法院适用的法律依据及司法实践。
李律师:
我们从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两个方面来解读这个小案件。
首先,我国关于彩礼与嫁妆返还与否的法律规定,目前主要有两个:
其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法发【1993】第32号)
该意见18、19条规定:“、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房屋等财物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为购置财物借款所负债务,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
对取得财物的性质是索取还是赠与难以认定的,可按赠与处理。”
其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0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另外,我们从司法实践当中来分析:
对于婚姻登记前女方配陪送的嫁妆应认定为女方家人对女方婚前个人的赠与;在婚姻登记后,女方家人未明确表示是对某方个人的赠与,则应当认定对夫妻双方共同的赠与,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夫妻双方对该假装有特别约定的,则应依据约定来认定该财产的权属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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