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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婚姻离婚登记

受理部门

江苏省涉外婚姻和涉外收养登记服务中心

咨询单位

江苏省涉外婚姻和涉外收养登记服务中心

咨询电话

025-84515916

单位地址

南京市太平北路82号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2、 国务院第387号令《婚姻登记条例》
 3、民政部《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

申办条件

 1、在中国内地或中国驻外使(领)馆办理过结婚登记;
 2、自愿离婚;
 3、已达成离婚协议;
 4、双方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5、当事人一方为江苏省常住人口;
 6、要求离婚的夫妻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申办材料

1、结婚证;
2、离婚协议书一式三份,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3、当事人的身份证件
    (1)内地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香港居民: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香港居民身份证;
    (3)澳门居民: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澳门居民身份证;
    (4)台湾居民: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证件、本人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件;
    (5)出国人员、华侨:本人的有效护照;
    (6)外国人: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4、当事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收费标准

9元

收费依据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 计价格[2001]523号

办理时限

1、周一至周五登记。作息时间为:3月1日—9月底,上午8:30—11:30、下午2:00—6:00,其中7月15日—9月底,下午3:00—6:00;10月1日—2月底,上午8:30—11:30,下午2:00—6:00。
2、对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相关证件和证明齐全的,当场办理。

办理流程

 1、登记机关对申请离婚当事人提交的相应证件和证明材料进行查验;
 2、向当事人讲明婚姻法关于登记离婚的条件;
 3、询问当事人的离婚意愿以及对离婚协议内容的意愿;
 4、双方自愿离婚且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当事人在“声明人”一栏的签名必须在监誓人面前完成;
 5、夫妻双方亲自在离婚协议上签名,婚姻登记员作监誓人。夫妻双方各持一份协议书,婚姻登记处存档一份;
 6、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离婚协议书进行查验,符合离婚条件的,填写《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和离婚证;
 7、在当事人的结婚证上加盖“双方离婚 证件失效”。注销后的结婚证退还当事人;
 8、向当事人双方颁发离婚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