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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手续未办完 又娶一个新媳妇 我市一男子被判
一男子30岁出头,结婚6年后向我市某区人民法院提出与妻子离婚,并被判决。妻子心有不甘,上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可就在该案发回原区人民法院重审期间,该男子大办宴席,又娶回一个媳妇。12日,记者从铁西区人民法院获悉,被告人刘某有配偶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其行为已构成重婚罪,被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
据介绍,男子刘某与周某于2008年登记结婚。2013年5月,刘某到我市某区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并被判决准许与周某离婚。而怀疑丈夫有外遇的周某不同意离婚,便向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该案被发回原受理此案的法院重审,至今未办理离婚手续。
可就在刘某没有与周某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况下,2013年6月的一天,刘某却在我市某酒店与蔡某举办婚礼,之后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据了解,刘某与蔡某认识于2012年,刘某当时告诉蔡某没结婚,两人便在一起了。后来蔡某发现刘某有妻子,就与其分开一段时间。2013年3月,刘某找到蔡某,说自己离婚了。于是,他们举行了婚礼。之后,蔡某多次要求和刘某办理结婚登记,可刘某都找理由推脱。直到法院将电话打到刘某的家中,蔡某才知道刘某没有离婚。
铁西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有配偶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其行为已构成重婚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与罪名成立,应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且被害人周某已对被告人谅解,故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刘某犯重婚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
办案法官解释,在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期间,即使是一审判决双方离婚,但案件尚在上诉期间或已经上诉进入二审期间,只要离婚判决没有发生法律效力,案件双方当事人仍然是法律上的夫妻关系,均不得另行结婚。
对于事实上的重婚,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2月发布,2003年8月修订)明确规定,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路洪记者钟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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