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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前达成财产分割协议 因一方反悔不生效

事例:李某与吴某于2005年4月登记结婚,同年8月生育一女。婚后两人常为家庭琐事争吵。2014年上半年,二人两次签订离婚协议对财产分割等事项作出约定,但未到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2014年6月,李某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在庭审中,吴某反悔,不同意之前签订的离婚协议。

说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四条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本案中,李某与吴某虽在离婚诉讼前两次签订离婚协议,但均未到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现吴某在离婚诉讼中反悔,双方签订的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因此法院对之前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不予认可。另查明李某与吴某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故法院判决李某与吴某离婚不予准许。·吴洁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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