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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进行婚外情调查,调查夫妻一方外遇应注意

     当事人有无必要进行婚外调查?

由于婚姻案件取证特别是对于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取证较为困难,因此,很多当事人往往将希望寄托于当庭陈述上面,有的律师也要求当事人在庭后或开庭时向法院递交“自诉书”。事实上,婚姻案件中,仅有当事人陈述证明力明显会力度不够,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当事人陈述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因此,需要当事人或律师注意收集、提供其他证据进行补强。

取证时不得违反相关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如《宪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国家安全法》第二十一条也规定:“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得非法持有、使用窃听、窃照等专用间谍器材。”这些器材包括:暗藏式窃听、窃照器材;突发式收发报机、一次性密码本、密写工具;用于获取情报的电子监听、截收器材以及其他专用间谍器材等。另外,对涉及个人隐私的证据,只能在特定的范围内以特定的方式使用,主要是在法庭上向审判机构提交,使用不当造成侵害隐私权的,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婚外调查收集证据费时、费事并要求程序合法。如果夫妻一方对对方了解不足,经济收入、生活方式差距过大,往往收集证据的工作当事人自己难以独自完成,还需要专业的人员进行收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