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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夫再婚生子 违反离婚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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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海时报

  滨海新区网讯 夫妻双方离婚,都要对婚内房产、存款等进行分割,这些条款也会被写进离婚协议中。有的夫妻在离婚时对离婚后的行为也有一些特别约定,那么,这些协议条款该如何被认定呢?今天我们就请天津涧联律师事务所的杨晶律师为大家讲解相关法律问题。

  值班律师:天津涧联律师事务所杨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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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一

  起诉前夫再婚生子虽有协议也无效

  2003年,刘某和孙某相识,孙某没有顾忌母亲的反对,毅然决然地与刘某结婚了。婚后一年,刘某的儿子乐乐出生了,三口之家过着平静的日子。

  2012年年底,刘某和孙某由于性格不合,结束了9年的婚姻生活。离婚前,刘某和孙某不仅仅签订了离婚协议,更签订了一份特别的约定。两人商定,儿子乐乐的抚养权归女方孙某所有,但与此同时,孙某提出,刘某离婚后即使再婚,也不能生育子女。因为孙某担心,刘某一旦再婚生育其他子女,会忽视自己的儿子乐乐,因此。两人就此签订了一份这样的协议,如有违反,刘某将赔付给孙某10万元。

  但刘某并没有按照约定去做,半年后,刘某便与小学同学蔡某登记结婚,两个月后,蔡某发现已经怀孕。蔡某怀孕的事情传到了孙某这里,孙某非常生气,拿着当时签订的协议找到刘某。刘某表示非常无奈,蔡某不同意打掉孩子,只得生下来。对于之前约定好的10万元赔偿款,刘某不以为然,他认为那只是为了早点离婚而敷衍孙某的做法。孙某就此将刘某告上了法庭,要求履行之前签订的协议。

  解答: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离婚夫妻禁止生育的协议是无效的。生育权是法定的,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其他任何限制行使这一权利的行为都是非法的。刘某和孙某在离婚前签订的那份协议,事实上是侵害了蔡某的生育权利,蔡某是合法地行使自己的生育权,另外丈夫的生育权也不能受到限制,孙某不能干涉其生育权利。

  案例二

  约定赠儿房产前妻反悔咋办?

  李某和妻子崔某结婚10年,因为两人性格不合,导致差距越来越大。最终,李某和崔某协议离婚,离婚前,李某和崔某商议,两人名下唯一的一套房产,二人谁也不要,他们要将这套房产过户到儿子小军的名下,赠给他。双方在离婚前拟定协议,李某和崔某进行签字,随后到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手续。

  可离婚后,李某见崔某迟迟不去办理过户手续,而房子始终在崔某名下。李某几次找到崔某催促此事,崔某的态度总是推诿。原来崔某对之前的约定有些后悔了,崔某还是想留下房子,以备不时之需。李某觉得崔某欺骗了自己,不仅说好的房子不过户给儿子了,自己应得的婚内财产也没要到,所以他一纸诉状将崔某告上了法庭,要求崔某履行承诺,或者将赠与撤销,将房产进行分配。

  解答:李某为了儿子小军有所保障,与前妻签订了这份协议,该协议是具有一定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因此,崔某不得随意撤销。《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得撤销。记者  马兰  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