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名片

当前位置: 广州婚姻律师网 > 起诉离婚 >

未办离婚登记的离婚协议在离婚诉讼中是否有效

电视连续剧《离婚律师》播出后,剧情中案件情节及涉及的法律问题引起广泛关注。那么,电视剧里涉及的法律问题在现实中又该如何运用法律来解决呢?我们请律师一一解答。

《离婚律师》第六集中,原告夏芳草提供一份2004年与被告郑天涯签署的《离婚协议》,被告认为该协议无效,不予认可。实践当中,当事人在婚姻存续期间达成离婚协议,并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等问题作了约定,但由于各种原因并未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在离婚诉讼中,一方拿出离婚协议要求按照协议约定分割财产而另一方不同意的,法院是否会按照该协议来分割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法释〔2011〕18号)第14条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据此规定,若一方当事人在离婚诉讼中不同意按照原离婚协议的约定分割财产,法院将根据实际情况来进行财产分割而不是按照协议约定来分割。其原因在于,原离婚协议在法律上属于附生效条件的法律行为,其生效条件为双方协议离婚。在双方并未协议离婚的情况下,该协议尚未生效,不产生法律效力。因此,在另一方反悔的情况下,不能按照原协议来进行财产分割。法律之所以如此规定,是因为离婚问题事关重大,应当允许当事人反复考虑、协商,只有在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并到民政部门登记离婚或者到法院自愿办理协议离婚手续时,所附条件才可视为已经成立。

需要说明的是,如果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不以离婚成功为条件,则属于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在诉讼离婚时,可按协议来分割财产。

张盈律师事务所张海燕

[责任编辑:yfs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