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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发现儿子非亲生 男子起诉过错妻子索赔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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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0月8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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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发现儿子非亲生 男子起诉过错妻子索赔

经龙湖法院一审判决及二审调解,女方赔偿男方损失5.5万

  本报讯 记者王开颖、通讯员林允源报道:丈夫被妻子告上法庭要求离婚后,通过司法鉴定发现儿子居然并非自己所生,于是反诉妻子索赔。不久前,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这宗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案,判令存在过错的女方赔偿男方相关损失。

  2004年,26岁的龙湖区男青年谢某与比自己小3岁的女青年佘某登记结婚。2009年,佘某产下儿子小谢。去年10月,佘某向龙湖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判决准许双方离婚,小谢由佘某抚养并自行承担抚养费。离婚诉讼期间,谢某就自己与小谢之间是否具有亲子血缘关系委托进行司法鉴定。司法鉴定中心其后出具的《亲权鉴定意见书》意见为:谢某不是小谢的生物学父亲,从遗传学角度已经得到科学合理的确信。谢某得悉这一鉴定结论后,立反诉佘某,请求判令被告佘某赔偿原告谢某的损失及向原告赔礼道歉。

  法院经审理认为,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原告的诉求中合理、合法的部分,法院予以支持。原告支付的小谢剖腹产及疝气手术医疗费用合计9906.1元有单据为证,法院予以确认;关于原告支付的小谢抚养费的具体数额,因其未能提供充分证据加以证实,法院考虑各种因素酌情确定为1.71万元;根据被告的过错及原告精神受损害的后果,精神损害赔偿金确定为4万元;亲权鉴定费为3200元。综合上述各项,原告的各种损失合计70206.1元。因本案系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原告要求被告赔礼道歉无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据此,龙湖区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佘某应赔偿原告谢某70206.1元。案件宣判后,被告佘某不服一审判决,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在中院法官的主持下,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支付原告损害赔偿金5.5万元,如被告未按期给付,则按原审判决的损害赔偿数额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