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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离婚条件财产分割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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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离婚条件财产分割协议 (2012-08-06 11:16:59)
标签: 附条件 离婚协议 杂谈 分类: 民商诉讼|实务
附离婚条件财产分割协议
赫少华 律师
附登记离婚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时以双方协议离婚为前提的,在双方未能在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的情况下,该离婚协议并没有生效,对夫妻双方均不产生法律约束力,不能作为人民法院处理离婚案件的直接依据。
故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14条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附协议离婚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并不是自双方当事人签字生效,而是以双方协议离婚为生效条件,即从婚姻登记机关领取离婚证或到法院领取民事调解书,可视为所附条件已经成就,当事人所签署的财产分割协议因此而生效。
至于附协议离婚条件协议经过公证,也只是在于确认协议的内容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不改变协议生效条件。
如果当事人之间铁心要将财产分割进行到底,在协议中特别声明,即使双方到民政部门登记离婚未成或到法院协议离婚未果,也坚持以协议约定的内容履行。既然当事人已未雨绸缪,不考虑离婚能否成功,都按照协议进行,该类约定已清晰表达了当事人双方的理性分割意愿,在诉讼离婚时,法院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依照协议约定进行裁判。
故在草拟协议时,正话反说,还是反话正解,只要是真心真意的表达,尽量都婉转地或直白地写进合同中,至于司法正解,总是充满变数,丑话明说,反而能降低后续纠纷成分。
相关法条:
《民法通则》第62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符合条件时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5条,附条件的民事行为,如果所附的条件是违背法律规定或者不可能发生的,应当认定该民事行为无效】;
《合同法》第2条,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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