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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生育子女非法定离婚条件
六安新闻网讯 何某诉储某离婚纠纷一案,霍山县人民法院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日前,审理终结,依法判决不准予双方离婚。
2011年5月,霍山籍何某与储某(女)经储某小姨引荐认识后恋爱,2013年10月15日,双方在霍山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后不久在何某家举行了结婚仪式,2014年4月,因生育子女问题储某分别在上海天伦医院和上海交大医学院附属仁济医院住院治疗。现夫妇没有子女;储某在海南打工、何某在上海打工;婚后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因无子女烦恼切实伴有争吵。
法院认为:何某与储某系经人介绍认识,自由恋爱两年后自愿登记结婚。婚前彼此有足够的了解,存在一定的感情基础;婚后共同生活期间双方都为家庭努力付出。现夫妇虽因无子女问题烦恼伴有争吵,不同程度影响了双方感情,但并未达到完全破裂的程度;虽各自打工分居两地,但持续状态未届满两年,且无有力证据证明,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离婚条件。(胡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