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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税网:混合性投资业务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中国税网:混合性投资业务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2014-11-10 20:32:22)

标签: 财经 分类: 房地产税收政策及案例

混合性投资业务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问:符合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41号公告的混合性投资业务,投资方和被投资方账务如何处理(如投资、利息、收回等)?

  答:对于混合性投资企业,应按《财政部发布关于印发〈金融负债与权益工具的区分及相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4〕13号)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混合性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1号)第一条规定,企业混合性投资业务,是指兼具权益和债权双重特性的投资业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混合性投资业务,按本公告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一)被投资企业接受投资后,需要按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利率定期支付利息(或定期支付保底利息、固定利润、固定股息,下同);

  (二)有明确的投资期限或特定的投资条件,并在投资期满或者满足特定投资条件后,被投资企业需要赎回投资或偿还本金;

  (三)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净资产不拥有所有权;

  (四)投资企业不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五)投资企业不参与被投资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

  《金融负债与权益工具的区分及相关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4〕13号)第二条金融负债与权益工具的区分中规定,企业应当按照金融工具准则的规定,根据所发行金融工具的合同条款及其所反映的经济实质而非仅以法律形式,结合金融资产、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的定义,在初始确认时将该金融工具或其组成部分分类为金融资产、金融负债或权益工具:

  (一)金融负债。

  金融负债,是指企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负债:

  1.向其他方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

  2.在潜在不利条件下,与其他方交换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合同义务;

  3.将来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非衍生工具合同,且企业根据该合同将交付可变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

  4.将来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衍生工具合同,但以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交换固定金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衍生工具合同除外。

  (三)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的区分。

  1.通过交付现金、其他金融资产或交换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结算。

  如果企业不能无条件地避免以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来履行一项合同义务,则该合同义务符合金融负债的定义。有些金融工具虽然没有明确地包含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义务的条款和条件,但有可能通过其他条款和条件间接地形成合同义务。

  如果发行的金融工具将以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结算,那么该工具导致企业承担了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义务。如果该工具要求企业在潜在不利条件下通过交换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结算(例如,该工具包含发行方签出的以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结算的期权),该工具同样导致企业承担了合同义务。在这种情况下,发行方对于发行的金融工具应当归类为金融负债。

  第五条投资方购入金融工具的分类中规定,金融工具投资方(持有人)考虑持有的金融工具或其组成部分是权益工具还是债务工具投资时,应当遵循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和本规定的相关要求,通常应当与发行方对金融工具的权益或负债属性的分类保持一致。例如,对于发行方归类为权益工具的非衍生金融工具,投资方通常应当将其归类为权益工具投资。

  第六条主要会计处理中规定,企业应当按照金融工具准则和本规定的相关要求,对发行的金融工具进行相关会计处理。

  (二)科目设置。

  金融工具发行方应当设置下列会计科目,对发行的金融工具进行会计核算:

  1.发行方对于归类为金融负债的金融工具在“应付债券”科目核算。“应付债券”科目应当按照发行的金融工具种类进行明细核算,并在各类工具中按“面值”、“利息调整”、“应计利息”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发行方发行的符合流动负债特征并归类为流动负债的金融工具,以相关流动性质的负债类科目进行核算,本规定在账务处理部分均以“应付债券”科目为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