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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记条例:离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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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住民、澳门住民、台湾住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复婚登记适用本条例结婚登记的规定, 第十四条 离婚的男女两边自愿恢复伉俪关连的,并已对子女抚养、产业、债务等问题达成不合处理意见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男女两边应当配合到要地本地住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它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第十二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中国国民同外国人在中国要地本地自愿离婚的, 转自搜狐 。
对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发给离婚证。
应当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复婚登记。
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一)未达成离婚协议的; (二)属于无民事办法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办法能力人的; (三)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要地本地办理的,男女两边应当配合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要地本地住民同香港住民、澳门住民、台湾住民、华侨在中国要地本地自愿离婚的, 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两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产业及债务处理等事故协商不合的意见, 第十一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要地本地住民应当出具以下证件以及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两边当事人配合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第三章 离婚登记 第十条 要地本地住民自愿离婚的,香港住民、澳门住民、台湾住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 第十三条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离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举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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