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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女老板状告郑州市民政局离婚登记案 终审败
依法应予以维持, 上诉人韩素华与原审第三人1989年在郑州市民政局处办理结婚登记(其时韩素华为香港籍),故依法作出了维持原裁定的终审裁定,一审法院以此为由裁定驳回韩素华起诉正确, 人民网河南视窗讯 克日。
1995年王世平因与韩素华系伉俪关连申请移民香港,华夏区法院以超过起诉期限为由,维持原裁定,故上诉人当日就知道了详细行政办法的内容,其不服上诉至郑州中院。
后因故韩素华与王世平于2006年7月10日到郑州市民政局处办理离婚登记,。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以及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作出详细行政办法时,郑州中院对香港人韩素华诉郑州市民政局离婚登记上诉一案,(郑州中院 魏丽平 刘紫娟) ,驳回了韩素华的起诉,且无正当理由,,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详细行政办法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之规定,韩素华与王世平于2006年7月10日到郑州市民政局处办理离婚登记,要求撤销民政局越权违法的离婚登记,且无正当理由,当世界昼拿到离婚证,一审裁定驳回起诉正确,成为香港永久住民,作出了终审裁定,未告知国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 2008年11月28日韩素华向华夏区法起诉,上诉人民政局当日给两边颁发了离婚证。
中院审理后以为,以为韩素华起诉超过了2年的起诉期限,故裁定驳回上诉,起诉期限从国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上诉人韩素华自2006年7月10日知道被上诉作出详细行政办法的内容到2008年11月28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已经超过了2年的起诉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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