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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约定“谁举债谁归还” 离婚后前妻也得还

约定对第三人不生效力,证明她想错了,通讯员余研 吴文丽 扬子晚报记者 邢媛媛 法官点评 伉俪外部协议须告知债权人 这份约定各自债务各自还的离婚协议为甚么没能让戚女士“满身而退”?独任审理该案的吴文丽法官分析背后的法理:“协议是有效的。

三年过去,此类诉讼中,陈简多次讨要无果,债权人陈简(假名)将王咏以及戚梦一并告上法院,两人均系再婚,伉俪离婚协议书中有关伉俪产业及债务的规定,因而便在协议中约定:“婚姻关连存续期间的债权债务各自承担”,承接一些建设项目,王咏是个包工头, 来源:扬子晚报 编辑:孙婧 ,三年后即去年,法院以为,伉俪一方对第三人所负的债务,生意业务也还不错。

”在第三人与伉俪一方孕育发生债权债务关连时,否则,与王咏再无联系的戚梦却被一纸诉状扯入前夫的债务纠纷中,戚梦以及王咏对债务应承担连带归还任务,。

陈简将乞贷认定是婚外债务,自己向陈简乞贷一事,陈简则表示。

但并未提供王咏与陈简明确约定该债务为王咏团体债务的证据,指出早就约定以及王咏各自承担婚外债务,王咏长期拖欠乞贷,不能对抗债权人,戚梦完全不知情,提供外人知晓伉俪产业独立的书面证据非常枢纽。

亦未提供约定婚姻关连存续期间所得产业归各自扫数且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证据。

另外。

戚梦拿出2009年离婚协议。

同时王咏以及戚梦的婚姻也走到了尽头,2012年4月向法院乞助,是在王咏以及戚梦合法婚姻关连存续期间,戚梦本觉得有离婚时的还债约定即可满身而退,要以伉俪外部协议撇清关连的可能性极小,将王咏以及戚梦一并告上法庭,婚后两人在经济上是分家的,戚梦以及王咏在连带承担债务后。

只能约束原伉俪两边,两人平时在外各自经商业务, 克日,因王咏告贷时系婚内,陈简前后5次共借出36万元,都有一些私人债权债务,2009年8月底王咏以及戚梦协议离婚,,因王咏拖欠一笔婚外债务,并补充, 龙虎网讯 南京市民戚梦(假名)以及前夫王咏(假名)于2009年协议离婚时约定,向多年伴侣陈简告贷,遵照在伉俪配合产业制下的了债原则举行归还,王咏对这一点也认可,吴法官提醒,就以其一方的产业了债;第三人不知道该约定的, 2001年,假如第三人知道其伉俪产业已经约定归各自扫数的,王咏为维持周转,38岁的王咏以及41岁的戚梦经人介绍后顺利结婚。

但吴法官表示,但公司始终没起色,从2009年元月到8月,不能对抗不知情的债权人,戚梦开个网店卖衣服,婚后也不想在经济上再有瓜葛,该约定只能约束原伉俪两边。

但克日雨花台区法院的一纸判决。

不知王咏以及戚梦之间还有这种约定,“婚外债务各自承担”,可以据协议向王咏追偿承担的部分, 庭审中,原来,2008年生意业务难做,雨花台区法院作出判决:王咏立据向陈简乞贷时,故本案乞贷依法应由原伉俪配合债务处理,以此来证明自己以及这场官司无涉,在债权人对该约定并不知情的情况下,以是,戚梦虽主张乞贷属王咏团体债务,但枢纽是债权人陈简不知道他们外部的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