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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不能逃避债务配合债务还要担责

并对产业分割、债务承担作了约定,因此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支出货款,。

依法判决王某、孙某支出胡某货款14.5万余元。

(据《法制日报》) ,因此应为两被告的配合债务,王某表示, 案情回放 2013年1月29日,债权人就婚姻关连存续期间伉俪一方以团体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涉案货款孕育发生在王某与孙某的婚姻关连存续期间,称王某夫妻向自己采购甲鱼蛋,这应当是孙某的团体债务,我的名字不是我亲自签下来的,虽然他们已经离婚, 法院查明现实后,浙江杭州的胡师长教师将王某夫妻告上海宁法院,应当按伉俪配合债务处理,”而孙某则以为,因此这笔货款与她无关, 法官说法 依据《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伉俪对婚姻关连存续期间所得的产业约定归各自扫数的。

自己与妻子孙某正式离婚, 庭审中,王某没有证据证明涉案债务属于上述条款规定的情形,“对账单是孙某具名的。

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扫数的产业了债,且离婚协议中约定了伉俪债务由王某负担,但这并不影响原告向两被告的伉俪配合债务主张权利,总计货款合计29.5万余元,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债务。

2013年3月13日,既然她已经与王某离婚,,经追讨,”本案中,王某夫妻仍没有付款,他没有介进到胡某与孙某之间的买卖营业,尚欠货款24.5万余元未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