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閔行離婚律師:一對小夫妻剛領證就離婚,男方
來源:法治報   作者:王川 通訊員 張寧
    本報訊 阿軍與通過親戚介紹認識,戀愛一年後在雙方父母的催促下領了結婚證,但在籌備婚禮時兩人發生爭吵,最後以告終。阿軍的母親遂向女方要求彩禮5萬元,雙方協商不成,阿軍的母親將芳芳的父母告上了法庭,要求返還彩禮。近日,虹口區法院一審判決芳芳父母應返還阿軍的母親彩禮3萬元。阿軍的母親不服判決,提起了上訴,二審法院終審維持原判。
    庭審中,阿軍母親訴稱,自己兒子與被告女兒曾登記結婚但未,因被告女兒提出要男方支付結婚彩禮,因此原告將5萬元以轉賬形式存入芳芳媽媽的帳戶。後原、在籌備婚禮的過程中發生矛盾致感情破裂,目前已協議離婚。因被告拒絕退還上述彩禮,因此起訴要求返還彩禮5萬元。
    芳芳父母則辯稱,女方從未要求男方給付彩禮,自己女兒與原告兒子登記結婚後,雙方曾共同生活約2個月,在舉辦婚禮之前雙方産生矛盾,去年秋天的一天,自己女兒去原告家拿衣服時與原告方發生並報警。芳芳父母承認曾收到了原告方轉賬的5萬元,但這是因為女兒之前做保險業務,沒有賬戶,自己只是代收而已。自己已將5萬元以現金交還原告之子,因此不同意再次返還。
    虹口區法院一審判決認為,男女雙方雖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過的,一方請求返還彩禮的,法院應當予以支援。本案所涉的轉賬款5萬元,雖然轉賬人與收款人並非關係的當事人,但該款的轉移並非因為其他關係,其實質是原告家庭基於原、被告子女的婚事而贈與被告家庭的禮金,因此因原、被告子女婚姻關係破裂而産生的返還禮金糾紛也應在子女離婚後比照上述法律規定予以處理。
    本案爭議焦點為阿軍與芳芳在婚後是否曾共同生活。原、被告在該問題上各執一詞,對此法院認為,被告雖未提供充分證據證明雙方子女曾共同生活,但從被告之女在雙方關係破裂以後去原告家中拿衣物並與原告家人産生糾紛一節來看,不能排除原、被告子女曾共同生活的可能。而被告主張已在協議離婚時返還原告方5萬元,證據不足,法院不予採信。但考慮到原、被告子女共同生活時間較短及婚姻的具體情況,法院認為,被告應酌情返還原告3萬元較為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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