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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

  扬州市保障对象如下:

  2011年度市区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对象为:人均月收入在1050元及以下、申报时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8?及以下、具有市区常住户口5年及以上的家庭。其中已购买或享受过房改房、安居工程房、解危解困房、集资合作建房、定销房或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得再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可享受低收入家庭购房政策性补贴或租赁补贴。

  保障条件的确定如下:

  (一)关于家庭的确定 在本市市区实际居住的一对夫妇为一个家庭;两代以上共同居住的,可按一对夫妇为一个家庭分户计算。

  (二)关于家庭人口的确定

  1、家庭人口以居住户口中具有法定赡养、抚养及扶养关系的人数计算。共同居住且他处无住房的直系亲属、正在服兵役的未婚子女、与家庭中成员有婚姻关系的现役军人、在外地读书的未婚子女、正在服刑人员作为家庭人口计算。

  2、申请人户口中挂靠的非直系亲属,父母(或子女)已购买或享受过房改房、安居工程房、解危解困房、集资合作建房、定销房或住房面积达到经济适用房申购标准线以上的同住人口不计入家庭人口。

  (三)关于人均住房面积的确定 1、住房面积按照申请家庭全部住房面积合并计算,家庭成员的私有住房、承租的公有住房、待入住的拆迁安置住房(含已领取拆迁货币补偿款的)计入申购家庭住房面积。 2、申请人夫妻双方系独生子女的,其中一方父母的一套私房建筑面积超过100平方米或两套以上私房建筑面积合计超过90平方米的计算房屋面积;申请人夫妻中一方非独生子女的(社区、街办证明),非独生子女一方的父母私房可不计算房屋面积。 申请人夫妻的已婚子女是独生子女的,其独生子女夫妻的一套私房建筑面积超过100平方米或两套以上私房建筑面积超过90平方米的计算房屋面积;非独生子女的,则按申请人确认的一个子女(社区、街办证明)的家庭私房计算房屋面积。 申请人夫妻的子女属于未婚的(女30周岁以下、男35周岁以下),其子女的私房计算房屋面积。 3、违章搭建的棚户,租、借住的私房不计入申购家庭住房面积。

  (四)关于家庭人均月收入的确定 申请家庭人均月收入由民政部门出具的《扬州市市区城市低收入家庭情况审批表》证明。

  (五)关于家庭常住户口的时间确定 家庭户口计算时间自迁入市区时间起算,中途因其它原因迁出或迁入可连续计算常住市区户口时间。

  (六)关于特殊情形的确定

  1、申请人系大龄未婚的(女30周岁以上、男35周岁以上)可按一个家庭单独申请保障。

  2、申请人因离婚成为单身家庭的,申请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时间从离婚之日起须满3年(一方根据离婚协议约定或法院判决书判定带未成年子女居住生活的,不限定年限)。

  3、申请人因特殊情况将原自住房屋出售,现成为低收入无房家庭(符合申请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条件),且未享受过房改房、安居工程房、解危解困房、集资合作建房、定销房或经济适用住房,申请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时,原自住房屋出售后至申请时满5年的,其已出售房屋面积不计入家庭住房面积。

  申请审核程序、所需提交的资料及截止时间 经济适用住房保障资格申请由社区、街办初审,区住房保障部门复审,市住房保障中心审核并公示后认定,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持户口簿、身份证、民政部门出具的《扬州市市区城市低收入家庭情况审批表》及其他材料向所在社区提出申请,填写《扬州市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或《扬州市区低收入家庭购买住房政策性补贴申请表》或《扬州市区低收入家庭租赁补贴保障申请表》;

  (二)社区、街办进行初审并在各社区张榜公示,公示期限7天,经公示符合条件的由区住房保障部门签署审查意见,连同申请材料一起报市住房保障中心审核;

  (三)市住房保障中心对申请家庭的材料进行审核、公示,公示期限10天,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对申请实物供应的家庭,发放《扬州市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认定通知书》,并确定限购面积;对申请购房政策性补贴的家庭,发放《扬州市区低收入家庭购房政策性补贴凭证》;对申请租赁补贴的家庭,次月开始发放租赁补贴。 申请经济适用住房保障需提交以下材料: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家庭成员户口簿(夫妇户口异地的需提交结婚证);家庭成员中至少一人具有市区常住户口5年以上的证明;民政部门出具的《扬州市市区城市低收入家庭情况审批表》;离异、住房等有关证明。 申请实物供应的家庭,在摇号供应前家庭成员发生变化(死亡、离婚等),由市住房保障部门重新审核申请家庭资格,不符合者取消资格。

  (四)2011年度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实物供应保障的截止时间为2011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