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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居民与港澳台居民、华侨(出国人员)离婚

项目名称

内地居民与港澳台居民、华侨(出国人员)离婚登记

项目类别

非行政许可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

办理条件

  (一)双方当事人必须是自愿离婚。(二)双方当事人必须已对子女抚养、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财产、债务等事项达成一致意见。(三)原结婚登记必须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或中国驻外领事馆办理的。(四)双方当事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五)双方当事人必须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离婚登记。

申报材料

  (一)内地居民:1、本人的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本人的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3、双方共同签署的《自愿离婚协议书》。(二)香港、澳门、台湾居民:1、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本人的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3、双方共同签署的《自愿离婚协议书》。(三)华侨、出国人员:1、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原件及复印件);2、本人的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3、双方共同签署的《自愿离婚协议书》。(四)照片:当事人各提交3张2寸单人近期正面半身免冠照片(彩色、黑白均可)。

办事流程

  当事人出示证件→当事人填写《自愿离婚协议书》、《申请离婚登记申请书》→婚姻登记机关审查、发给《离婚证》。

数量限制  

办理期限

  经审查,当事人证件及证明齐全、有效,协议符合有关规定,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当事人不符合离婚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向当事人书面告知理由。

收费标准及依据   《离婚证》工本费9元
  收费根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249号;国家计委、财政部  计价格[2001]523号

受理部门

省民政厅社会事务处

受理地址   福州市鼓楼区鼓东路44号(1、8、19、20、801、802、821、905、908、961路车到鼓楼站)

受理时间 正常工作日

联系方式 0591—87676173

联系人 高凤英

监督投诉 省民政厅纪检监察室:0591-87676233、87676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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