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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农村离婚案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论文提要】当前农村离婚纠纷越来越多,其主要原因是打工外遇、婚外生情、草率处理婚姻问题、重婚、非法同居或包办买卖婚姻等违法行为、家庭暴力的存在等。文中认为在处理农村离婚案件过程中家庭暴力举证困难、司法资源的紧张、无过错方获得损害赔偿低和在财产分割上女性处于劣势等问题对于农村离婚产生了重要影响。为维护农村的安定团结和健康发展,必须重视加强法律宣传力度,提高农民法律意识,通过预防家庭暴力,培养夫妻间的责任感,保障农村离婚妇女离婚损害赔偿权,同时充分发挥基层人民调解作用,从而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关键词】农村离婚率;取证难;调离;离婚损害赔偿;离婚诉讼;举证责任

    婚姻是家庭的基础,婚姻幸福、和睦则社会稳定。近年来,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农村外出务工人员越来越多,生活条件不断改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随之而来的是农村离婚纠纷越来越多。形形色色的离婚问题,已经给农村社会的稳定带来一定的冲击和负面影响。许多农民因处理不好婚姻问题,导致家庭支离破碎,直接影响了广大农村社会的安定团结和和谐发展。农村离婚现象日益受到人们的关注,已成为一个不可小视的现实的社会问题。以我法庭为例,今年上半年受理民事案件52件,其中离婚案件40件,占总数的 75.47% ,比例之高让人感慨,也令人深思。如何妥善地处理农村离婚案件引发的社会问题,已成为基层法院处理农村离婚案件面临的重点问题。

    一、目前农村离婚纠纷的存在问题、原因及危害

    (一)农村离婚率居高不下的主要原因

    1、打工外遇,婚外生情。目前农村,大量青壮年男女为了生计,纷纷外出打工。外出务工家庭大致分三种类型:单一外出型、双方外出型、轮流外出型。这三种类型家庭,无论哪一种,夫妻二人都难有相聚的机会,长期的分居生活,难以维系夫妻感情。在这种夫妻长期分居生活的情况下,一些不牢固的婚姻很难经得起外界环境的冲击,一些青年留恋外面的生活条件。不思返乡,天长日久,产生婚外情。也有夫妻一方长期外出打工不归,对家庭、孩子不管不问引起另一方不满而提出离婚的。这类案件占农村离婚案件的37%,是农村近年离婚案件大增的最主要的原因。

    2、草率处理婚姻问题。由于受地理环境、文化背景以及封建传统婚俗习惯的限制和影响,农村中自由恋爱结婚的比重较小,大多数农村男女青年的婚姻需要中间人介绍。若双方初次见面意见不大,接触几次后感觉良好,父母催促子女早点结婚办事。这样,农村男女青年从认识到结婚,时间长一点的有半年,短的不到一个月。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在婚后共同生活中双方的缺点和不足逐渐暴露出来,双方的矛盾便随之产生。若矛盾不能调和,就可能形成诉讼。这类离婚案件占农村离婚案件的24%。

    3、因重婚、非法同居或包办买卖婚姻等违法行为而导致离婚。农村外出打工者较多,人口流动大。在他们中间,同居或重婚现象呈上升趋势,“包二奶”、姘居等现象也呈增多趋势。这种不正常的、非法的、乃至犯罪现象严重违背社会主义道德风尚,败坏社会风气,冲击一夫一妻婚姻制度,是导致目前农村家庭婚姻破裂的原因之一。出现这些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是法制观念淡漠。农村青年的文化素质普遍不高,对重婚、非法同居及其后果的认识模糊。有些人受传宗接代观念的影响,加上经济发达地区“包二奶”现象影响[1],在没有生育男孩的情况下,与妻子以外的女人同居,以求生个男孩续“香火”。

    4、因家庭暴力导致离婚这类离婚案件在农村有增无减。在目前农村,受封建思想影响和落后文化的制约,夫权思想仍很严重,不少人无视妇女的独立人格,动辄对妻子辱骂殴打、肆意虐待,女方因不堪忍受而提出离婚。这类离婚诉讼案件约占农村离婚案件的10%左右。

    5.其他原因导致的离婚

    主要有因生理缺陷、与家庭其他成员不和睦、处理经济问题不当等而导致的离婚;同时大龄青年遭骗婚的案件增多,往往是骗婚者收到彩礼后悄然离去。

    (二)家庭暴力取证难

    据笔者在某基层法院了解的数据来看,近3年来离婚案件占了该法庭受理案件总数的80%,涉及到的农村离婚案件有几个方面的原因:一、打工外遇,婚外生情,草率处理婚姻问题;其次、家庭暴力、家庭关系处理不好;第三、家庭经济困难;第四,社会环境、人文环境的变化造成婚姻质量下降。因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而导致离婚这类离婚案件在农村有增无减,应该引起重视。家庭暴力发生于家庭内部,一般不为外人所知,除了家庭成员,他人很难了解事实真相,因此也造成受害人举证困难的问题。目前国家并未有特殊的立法规范家庭暴力中的举证责任,也无特殊的程序规定来处理家庭暴力。公安机关在查证过程主要也仅凭当事人自己陈述,如果只有夫妻双方,且各执一词,公安机关将很难做出判断,估计这也是公安机关不愿立案的原因之一吧。即使有他人在场,由于几千年的传统文化影响,大部分人也不愿意出来作证,甚至是不敢出来作证。而在审判程序,举证家庭暴力则更为困难,首先,法律规定的是谁主张谁举证;其次,举证需要证据能形成证据链;再次,证人需要亲自出庭作证;最后,手机信息、录音等证据比较难得到法院的认可。试想,谁会在结婚后在家中设置摄像录音器材以备举证呢?离婚诉讼中谁又愿意出庭作证呢?仅凭受害人的伤痕无法证明确为另一方所侵害,而受害方的证言往往会被对方以证人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为由进行抗辩。实际上,举证难是摆在受害人及司法人员面前的一道坎。

    (三)司法资源的紧张导致调离的增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