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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离婚的潜在成本很高

“新国五条”对家庭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予以严格限制,规定首付款不得低于5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为了规避新政策,社会上出现了夫妻通过协议离婚的方式,约定将原有房屋归一方所有,另一方名下无房产,从而获得购房资格,获得更低的首付和享受首套房的利率。另一种情况则是卖房,离婚后,如果一方名下仅有一套房产,就可以避免个税。

政策的不合理、不科学暂且放在一边不提,更加有趣的讨论是离婚避税这种行为应该如何看待?有人谴责这种合理避税的行为,说这种行为是利令智昏,对金钱的欲望胜过了道德的约束,丧失了对婚姻的尊重,蔑视了婚姻的神圣性。

其实,我觉得大可不必如此上纲上线。

首先,根据《婚姻法》规定,办理离婚的夫妻不管出于何种目的,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行为都是有效的。所以,不管是真离婚还是假离婚,或者他们为了某种目的去离婚,公权力都无权干涉,只要是双方自愿、手续齐全,都可依法办理。

其次,实际上通过婚姻来获取政策上的好处,避免坏处的行为非常之多:有人为超生、多生而怀孕后假离婚;有人为躲避贷款、逃税漏税而假离婚;有人为了在城镇拆迁、农村征地中获取更多利益而假离婚;在国外,也有通过婚姻来避税的行为。

最后,如何看待婚姻的神圣性?如果,婚姻具备某种神圣性,那么,这种神圣也是两个人心灵的契约,是人和神、人和自己周围人的关系,代表神圣的是婚宴、婚礼、婚纱和盖头。而民政局的那一纸婚书不过是最世俗、最功利的形式,代表国家的认可,从而划定经济、法律权利的凭证。老百姓过日子讲究的是实惠和精打细算,从这个角度说,甚至可以说通过假离婚避点税、省点钱,就是另一种形式的相濡以沫,是平凡之中的神圣。

不过,真以离婚避税时,夫妻往往会面临严重的道德风险。所谓道德风险是八十年代西方经济学家提出的一个经济哲学范畴的概念,即“当一方不完全承担风险时,会做出不利于他人的自私行动”。保险业则是最典型的例子。当人们的车辆买了偷盗险之后,他们往往更不重视车辆的安全,而在没有购买保险之前,他们的行为却更谨慎。如果,保险公司按他们没有买保险之前的行为来测度风险,一定会蒙受损失。也就是说,购买的保险诱发了道德风险的行为,使人更不重视汽车的安全。

对于假离婚也同样如此,势必会诱发道德风险。

一方面是情感上的,即便最初并未处心积虑,但是,离婚手续有很强的仪式性,多多少少会给人获得某种程度的自由感。这种感觉也会在和异性交往的过程中或真或假,多多少少的显示出来。也就是说,婚姻失掉了一层心理上的防线,如果没有诸如共同人脉、孩子、亲朋好友等关系的捆绑,就完全暴露在诱惑之下。

另一方面,道德风险的诱惑来自婚姻中的一方突然能够独占巨大的经济利益,这有可能改变人的行为,以至于假戏真做,带着房子挣脱婚姻。

而后呢,面对配偶的背叛,另一方往往主张协议离婚无效。但是,这种主张得不到法律支持,有人则希望以额外协议保证丈夫复婚。但自由婚姻是任何未婚人士的权利,法律都无法干预,更何况这种协议。

其实,办法并不是完全没有。假离婚的操作,通常是一方名下有房,以便出售,或者所有房产转移至一方名下,便于另一方购买。所以,只要名下有房产的一方给另一方写一个欠条,即可规避这个道德风险。

不过,虽然这个办法从法律角度可行,约束力也很强,但新的问题随之而来。

在假离婚过程中的程序、手续具有很强的仪式感,在某种程度上使婚姻少了心理上的庇护,而“欠条”这种赤裸裸的防范措施,就可能是压死骆驼的最后一根稻草,摧毁夫妻间的信任,剥掉婚姻中温情脉脉的面纱。与之相比,婚前财产公证不过是小儿科。毕竟,婚后多年仍要依靠手续去约束对方,对于那些相信感情与信任的人而言,无疑是残酷的。即便后来复婚了,情感上的信任与依赖却被损害了。

用经济学的视角来看,这种方法具有很高的情感成本与交易成本。

由此可见,离婚获益必然面临道德风险诱发损害婚姻行为的危险,而在道德风险之后,相互夫妻间约束的交易成本与情感成本也非常之高。另一方面,假离婚的收益是巨大的。根据现行政策,一对夫妻想要购买第二套房,通过假离婚避税或申请优惠利息,收益大概在10-20万元,如果在北上广深,利息的差别甚至可以达到50万元。

诱惑和代价,的确是婚姻的一道考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