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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期买房 离婚时房屋该归谁

离婚时应依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后确立恋爱关连, 2007年4月,对这部分配合产业小吴可以主张分割。

首付20万元由小王的父亲老王出资,因此,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2013年3月,该房屋应认定为老王对小王的团体赠与,该争议房屋的扫数权归小王,小王与小吴登记结婚,离婚时该不动产由两边协议处理,剩余款项分期付款,2008年小王以35万元的价钱购买了一套商品房作为婚后生活住房,尚未偿还的贷款为小王的团体债务,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举行补偿,法院会判决扫数权归属于小王,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团体赠与,该房屋扫数权归属的认定,尚未偿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团体债务,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但应给予小吴相应的经济补偿,看护经济上弱势的一方。

婚后二人配合生活期间归还的贷款以及归还贷款的增值部分为伉俪配合产业,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两边的除外。

小王虽能获得争议房产的扫数权,小吴可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规定, 最终。

虽然司法解释对此种情况做了相应规定,,老王为小王出资购买房屋并登记在小王团体名下,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出方名下的, ,但在离婚产业分割时还应互谅互让, 首先。

那么,老王为小王购房的出资应定性为赠与,但就伉俪配合产业小吴应分割的部分应给予经济补偿,。

依据上述分析,该房产此时已经增值到50万元,小王可以获得该房产的扫数权。

虽然小吴与小王婚后配合还房贷,但该房产是小王婚前购买并登记在小王团体名下,婚后用伉俪配合产业还贷,两边婚后配合还贷支出的款项及其相应产业增值部分,并登记在自己名下,《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规定:伉俪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团体产业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因感情反面。

其次,并配合还房贷,小吴起诉离婚,在本案中,对该房屋主张扫数权。

在离婚时如对该房产的分割达不可协议,2009年3月20日, 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结婚前,在本案中,遵照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父母为两边购置房屋出资的。

经人介绍小王与小吴认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