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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离婚律师解读:协议房产归女方,离婚后可以反悔吗?
订立协议时显失偏爱。
并协助将该房屋过户登记于原告刘某名下,(文内子物均为假名),拒绝共同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胁迫等情形。
被告梁某一个月内搬出讼争房屋,现在自己经济困难又无住房, 2007年5月,梁某一向居住在该房屋内, 因为离婚协议中的产业分割协议与身份关连有关,可在刘某要求梁某履行协议,对两边均具备法律上的约束力,为此,,自愿签订《离婚协议书》,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刘某起诉至法院,梁某不能主张撤销离婚协议中的赠与条款, ■案情回顾 梁某(男)与刘某(女)于2000年结婚。
这是两边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协商不合的了局,在某县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要求撤销该赠与办法, ,由男方每月支出抚养费400元;两边原来居住的房屋(登记在梁某名下)归女方扫数, ■法院判决 法院以为,人民法院审理后,协议书中明确约定:女儿由女方抚养,应优先适用婚姻法及相关法律规定, ■律师点评 四川法典律师事件所都燕果律师表示, 法院判决,登记离婚后,梁某却辩称,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因此分歧于日常的产业分割协议。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明确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产业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产业分割达成的协议,受赠人即有权要求赠与人共同办理赠与房产的过户登记手续,两边因性格差别,请求变更或者撤销产业分割协议的。
未发现订立产业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婚后育有一女。
男女两边在离婚时同意赠与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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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人不得拒绝履行离婚协议的附随义务及主张撤销该项赠与,要求对方共同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并搬出房子,办理过户手续并搬出房子时。
对男女两边具备法律约束力, 因此,并自愿签订了一份《离婚协议书》,同时该解释第九条规定:男女两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产业分割问题反悔, 过后,刘某带着孩子回娘家。
原告梁某与被告刘某协议离婚,感情破裂,房屋过户给女方一人名下。
假如在订立离婚协议过程中不存在欺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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