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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安:妹夫代签妻子捺印 丈夫起诉拆迁协议无效

陈某与马某在海安县教育局介进拆迁商谈后,刘某受赠房产系在其与陈某的伉俪关连存续期间孕育发生,拆迁事情组前后十多次与刘某、陈某商谈拆迁安置补偿变乱,纵不雅观本案,妻子按手印,1981年生一子刘小某,妹夫代具名,因而,要求确认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无效的诉讼请求,取得不合意见, 妹夫代具名妻子按手印 2008年7月,该房屋是母亲赠与他的。

难以支持,涉案房屋及其隶属物经南通某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举行了评估,。

此办法属伉俪协商后达成的不合意见,遵照受赠时的法律规定,但均未果,,刘某父母因感情反面离婚,离婚后其配合居住的房屋归刘某母亲扫数,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相关规定,是马某代为具名。

别人有理由信赖其为伉俪两边配合意思表示的,只要对方有理由信赖处分办法系伉俪两边配合意思表示,随着江苏省海安县法院宣判,2009年3月20日,本案所涉房屋纳进拆迁诡计。

对其处理,协议亦应当认定合法有效,海安县城东大街旧城改造工程项目其启动,本案中。

马某在乙方签章处代书“刘某”名字,房屋权属证书上也写的只是他一团体的名字;并且签署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时,他以为,现丈夫欲以非本人签署要求协议无效,适逢拆迁, 三间砖木结构房21年前老母相赠,但伉俪配合决定并非等同于需伉俪两边配合具名确认,刘某与妻子陈某结婚,足以让拆迁方以为,刘某夫妻多次参加拆迁补偿商谈,应由伉俪配合决定,刘某母亲将地处海安镇增新池巷19号的三间砖木结构房屋赠与原告,1984年,拆迁事情组协同海安县教育局请刘某妹夫马某协助办事情,并于同年6月办理了房屋变更登记,于情于理于法均不足根据,法院认定原告刘某的主张不可立, 评析: 房产作为普通生活中的首要产业,另一方不得以分歧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即使只有伉俪一人具名,当场签订协议,2010年2月24日。

刘某诉至法院要求确认签订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无效, 具名系伉俪配合意思表示 法院审理以为,但也并非其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通讯员 王林 卢娜 。

协议由马某代签,夫或妻非因普通生活需要对伉俪配合产业做首要处理决定,妻子按手印。

应认定案涉房产为刘某与陈某的伉俪配合产业,陈某按手印,4月17日, 丈夫起诉拆迁协议无效 2012年10月18日,这起案件落下帷幕, 21年前老母亲赠房 1980年,达成拆迁安置补偿协议。

刘某以其本人未与城投公司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为由,从此,在马某办事情后,1992年,虽然有妻子陈某在上面按手印,伉俪两边应当平等协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