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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离婚律师【13625289592】
(2012-12-19 12:23)
标签: 苏州律师网新浪博客 杂谈
昆山离婚律师:【个案】:张玲与马辉二十五六,刚结婚不到一年。谈恋爱的时候,天天腻在一块的两人觉得幸福无比,每天忙着约会的他俩不到半年就步入了婚姻的神圣殿堂。经过短暂的蜜月旅行,小两口过上了还算满意的小日子。但这样的时光却好景不长,没隔两月,两人开始不断地争吵,吵架的原因都是生活中琐碎的小事引起的,吃什么菜、谁来干活、看什么频道等等,三天一小吵五天一大吵的时间长了,两人都不愿意待在火药味十足的家里,两人同时在家时又各干各的互不沟通,日积月累过后,双方的感觉与婚前大不相同,如同两个熟悉的陌生人。
维持婚姻并不那么容易。尤其是一年半至两年过后,蜜月期会随风掠过,“到那时所有的幻想都会落入现实的深渊,”经过这一震荡之后,大约70%的夫妇对婚姻的满意程度会降低而且不会回升。”
对于这种刚刚结婚或打算结婚的人来说,注意力大都集中在婚礼和蜜月上,中国社科院社会学所婚姻家庭研究室的王震宇表示,这种新婚阶段是需要有一个磨合期的,如果双方磨合不好就很容易出现这种状况。但这个过程却真实自然,因为夫妻双方原本就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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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律师转载:提出离婚者须知
(2013-02-18 16:55)
标签: 苏州律师网新浪博客
先提出离婚会吃亏吗?
有的当事人认为先提出离婚对方会以不离婚为要挟,从而导致自己在诉讼中处于被动,尤其在财产分割时会吃亏.这种想法并无法律依据.诉讼中的主动与被动取决于证据的收集,法律的运用以及诉讼技巧和经验.这种误解常常导致双方都不愿主动提起离婚诉讼,长期处于冷战当中,很多感情已经破裂的婚姻处于'植物人'状态,对当事人双方有害,对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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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解释【二】
(2012-12-04 17:24)
标签: 杂谈
为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婚姻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
第一条 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
第三条 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将婚姻无效的情形告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
第四条 人民法院审理无效婚姻案件,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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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起诉离婚,可能判决离婚,也可能判不离。
(2012-10-16 14:06)
标签: 苏州律师网新浪博客
1.写民事诉状,第一部分写明原告、被告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和住所地,第二部分写诉讼请求a.请求离婚;b.小孩的抚养问题;c.财产依法分割;第三部分写事实与理由,把何时结婚、何时生小孩,因为什么原因离婚等情况写明。诉状最好打印,但最末处必须手签名;
2.到住所地所在基层法院(区或县法院)起诉,在立案庭办理立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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