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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冰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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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律所:河南方邦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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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起诉状
作者:王冰光 时间:2012-06-13
离婚起诉书
生.住址××××电话××××
诉讼代理人王冰光,河南方邦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15837148510
生。住址: ××××现在居住地××××电话××××
诉讼请求
三、婚生长女王××(以下简称“长女”)由原告抚养,被告一次性支付抚养费4.68万元给原告(从2011年10月起至2021年7月止,按每月400元计);
事实和理由
原告和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与一九九七年五月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一女,长子现年13岁,长女现年8岁。2009年9月份被告因家庭矛盾离家外出,期间对子女的生活教育问题不管不问。本着对子女的成长教育有利的想法,原告曾于2010年春节把被告从外地接回。2010年6月,被告借回娘家探亲的名义私下带孩子去上海游玩,期间和一董姓男子进行不正当交往长达月余。后被告带着孩子还有董姓男子一起回平舆县娘家。这期间原告曾经多次给被告打电话发信息,被告都不予理睬。后来原告因为子女上学事宜去被告老家寻找被告和孩子未果,却听被告父亲和村民提及被告曾长久和一董姓男子进行不正当交往。原告当时考虑到孩子的成长发育问题,对此不予计较,并于9月份把被告和子女接回。但被告回来后未进家门,在和原告未曾商议的情况下又私自携带家庭存款8万多元出走,至今未回,对子女生活教育问题亦是不管不问。为此原被告夫妻感情出现裂痕,后被告曾与原告商议离婚事宜,未果。原告后经调查发现被告长期和该董姓男子保持不正当同居关系,这种情况已严重影响到原被告的夫妻感情。被告在外期间,对家庭特别是对子女的生活教育情况不管不问,家庭所有开支都由原告承担。原告认为,被告与自己在婚后并未真正建立起夫妻感情的情况下,又与别人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且长期非法同居,已经严重影响了夫妻感情,严重影响了被告和子女的身心健康,对子女以后的生活教育都出现十分不利的因素,故起诉被告要求离婚,请求法院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
此致
襄城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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