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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符合离婚条件法院判决不准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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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符合离婚条件 法院判决不准离婚 (2010-10-25 20:09:10)
标签: 离婚 夫妻感情 夫妻共同财产 判决 杂谈 分类: 义才法苑
代理词
审判员:
北京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接受四木小姐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四木小姐的一审诉讼代理人。根据本案事实和相关法律,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一、原告与被告感情尚未破裂,不符合法定的离婚标准,依法不应判决离婚
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是认定是否准予离婚的唯一标准。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1989年11月21日)的规定,原告与被告感情尚未破裂,不宜判决离婚。结合原告与被告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婚姻现状及有无和好的可能等因素来看,也能得出同样结论。
首先,原告与被告婚姻基础牢固。原告与被告于2006年相识并自由恋爱,一年后踏进婚姻殿堂。在流行“闪婚”的这个时代,经历一年的恋爱才结婚是难能可贵的。三百多个日子的耳鬓斯磨,奠定了坚实的婚姻基础,于是双方携手踏上了婚姻的红地毯。
其次,原告与被告婚后感情较好。婚后,男方主要居住在女方家里,直到男方起诉前的5月24日,双方还打算购置一辆家庭轿车,女方也将家里仅有的六万余元人民币汇入男方账户,这表明双方感情尚好,并未真正破裂。
再次,原告提出离婚属于冲动所致。男方基于在外地上学期间,受到外面不良风气的影响,同时因为其母亲的再三怂恿,于是,在打算买车后一个月左右的时间仓促提出离婚,属于典型的冲动行为。这种冲动离婚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感情破裂准予离婚的情形。
最后,原告与被告和好的可能性很大。从现状看,原告明年就将结束在内地的学习生活,夫妻暂时分居两地的现状很快就会改变。女方善良、朴实,勤俭持家,有着较好的形象气质,有着固定的工作住处,双方和好的可能性极大。
因此,原告与被告感情尚未破裂,且女方对男方款款情深。男方提出离婚不符合法定离婚的情形,放弃离婚的冲动行为,是明智之举。
二、原告诉请被告支付15万余元的赔偿,缺乏法律依据,不应得到法律支持
原告认为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替原告支付了15万余元的欠款,既没有证据支持,也没有夫妻之间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约定,更与原被告的工作时间、工资收入等事实不符。因此,原告的请求不能得到法律支持。
夫妻之间具有相互扶助的义务,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原告把钱给被告使用、一如女方履行任劳任怨勤俭持家的义务一样是履行了法律规定的义务,现在原告提出让被告归还缺乏法律依据。且原告夸大了支付的数额,忽视了被告也给其钱用的事实。原告既不能提供替被告还款的证据,其所述的所谓还款也与事实明显背离。
值得一提的是,被告于5月24日给原告汇入的6万余元款项,既说明原被告感情很好,而且这也是截止目前原被告的共同财产。结合本案相关事实,如果原告坚持认为双方感情破裂,则原告现占有6万余元的事实,属于骗取被告汇款,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
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与事实不符,应当依法驳回。以上代理意见,请法庭采纳。
附:本代理意见援引主要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
北京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李义才
2010年9月6日
本代理意见援引主要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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