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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过程中的注意问题
离婚诉讼过程中的注意问题
1.起诉前五项准备
(1)取得家人的支持
诚如结婚并不是两个人之间的事一样,离婚同样不只是两个人之间的事。家人特别是父母的支持,对于离婚中相关纠葛的处理以及离婚后安稳地度过转折期,对当事者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家人对当事者离婚意愿的支持,并不意味着一起卷入相关的纷争中。实践表明,配偶一方的家人与对方一齐处子对立面,常常会使离婚矛盾进一步扩大,使很多本该能调解解决的离婚争议无法达成。
为此,家人的正确支持应从以下四个方面把握:一是对自己的子女提供情感上的疏导,离婚并不是件什么大不了的事;二是寻找适当的时机与对方沟通,从情感上打动对方,协助调解方案的达成;三是当调解无法达成时,从情感上表示理解;四是涉及小孩抚养时,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
(2)人身安全的保护
陷于离婚争议中的当事者,情绪的波动往往较大。特别当一方存在家庭暴力倾向,或者是离婚的提起是由于一方存在其他过错时,情绪的对立往往更为突出。在离婚的商谈过程中,常常会出现言语的攻击,甚至简单到一个眼神、一个动作都会被认为是对对方的不屑或侮辱,稍有不慎便会暴力相向。
因而在离婚的商谈过程中,人身安全的保护非常重要。把握此原则,在言语上要尽可能克制,风凉话在这个时候没有任何意义,根本无助于问题的解决。理性的谈判与沟通,更可能促使调解的达成。
一旦出现暴力相向时,要及时的离开现场,或是报警求助。若出现伤情时,则要注意到公安机关验伤,保留相关的诊断证明,以备后用。而实践中一个有趣的结果是,在离婚谈判中出现暴力问题时,民警会促使双方“痛快”地达成离婚协议,以消除双方的矛盾。
(3)分居的审慎选择
在离婚争议中,若商谈根本没有可能,甚至有家庭暴力等危及当事者人身安全情形时,分居不失为一个避免争议扩大的一个有利选择。
但在分居决定做出时,有三个问题需要考虑好:一是婚是否真非离不可了,分居常会使婚姻处于不可调和状态;二是家庭中的财产是否作了相应的保护,比如财产权利凭证、个人贵重物品及衣物要一起带走;三是小孩日后的生活及教育问题是否一并解决了,或是自己做好了充分的准备。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分居之后,居住地址一定要保密,别向对方透露,以免对方不断的骚扰,反倒造成自己居无定所。
(4)对方的极端行为防范
离婚的意思提出后,不愿离婚的一方要么出于和好的考虑,要么出于报复心理,常会作出一些极端的行为。比如以死相逼,甚至以小孩的人身安全相威胁,有的则扬言要向对方或对方的亲属下毒手,或是向公众揭露对方一些隐私等。
对于这些威胁,应根据不同的情况采取不同的对策。对于以自残相威胁者,尽是避免与对方的正面冲突,寻求对方的好友(注意,这个时候对方的亲属不一定能帮上忙,反倒可能令对方亲属产生同仇敌汽情绪)提供帮助,陪伴对方一段时间,自己则选择分居。一段时间之后,此类极端情绪往往能消除。对于扬言威胁对方或对方亲属者,这一类行为看似恐怖,实际最好解决。在自己或亲属收到威胁信息时,及时向警方报案,此类威胁常常能够消除。对于要向公众揭露自己的隐私者,一方面要妥善地与对方沟通,另一方面则要明确即便对方宣扬也不能改变自己离婚的意愿。
(5)调解方案的积极启动
调解方案的启动,其实是以上四个方面的总括。一个专业的离婚咨询师常常能把握好离婚的调解步骤,即便调解无法达成,但对于双方矛盾的消除,对立情绪的减弱,当事人心理上的疏导,均能起到积极的作用。
调解的实施可以分不同的阶段进行,从离婚的提出,到与对方的详细沟通,再具体到离婚方案的商谈,逐渐推进,不要急于求成。实践证明,离婚方案越早做出让步,越难以达成一致意见。但不让步,并不意味着不商谈,在协议的签订时仍可以做出让步,以使离婚手续的办理更为顺利。
2.离婚答辩三大智慧
(1)管辖异议的提起与否
在现有的司法体制下,人情官司仍无法避免。打官司先找好法院的情况仍在一定程度上普遍存在。实际上“关系”的疏通并没有多大意义,很多时候给当事人的只是一个心理安慰。只要当事人一再坚持,“关系”给对方的保障往往难以奏效,毕竟法制在逐渐进步。
在离婚诉讼中,对于被告而言,管辖异议的提出有三个方面的意义:一是避免对方先人为主的人情官司,先提出异议争取到心理上的平衡;二是督促法院正确管辖,特别是经常居住地不在户籍所在地时,管辖异议常能获准;三是争取证据取证时间,一般情况下在无特殊情形时,申请延期审理往往不会批准,但管辖异议的提出必然会有一个时间审理。即便当庭驳回,也会有一个上诉期。
(2)离与不离的答辩智慧
在离婚诉讼中,不同意离婚(特别是对于女方而言)常能获得离婚条件上的主动。中国现在的离婚制度,采取的是限制离婚主义,也就是人们通常理解的第一次起诉通常不会判决离婚。而原告起诉离婚,都是想尽早实现离婚的目的,一个很重要的前提是被告要能配合,否则第一次起诉常会被驳回。
在此种情况下,原告要想一次就实现离婚的目的,在财产分割及小孩抚养方面就应做出一定的让步。实践中,被告利用好这一点,在权益上多磨出一些是不难实现的。
(3)要求赔偿的答辩请求
离婚诉讼中不存在反诉的问题,这是与一般的民事纠纷最大的不同。对于财产的分割请求,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子女抚养费用的要求,均是以答辩的形式做出,并且不存在先行交纳案件受理费的问题。
注意到这一点,不要被原告的诉讼请求所误导。离婚诉讼并不只审原告的诉讼请求,也应该审被告的答辩请求。
3.庭审策略八个要点
(1)增加诉讼请求
离婚诉讼请求出于策略方面的考虑,既可能是为省案件受理费故意少列财产分割请求,也可能是为给被告一个“烟雾弹”,故意少提诉讼请求,让被告放松警惕,在起诉书中会少列诉讼请求。当然,也可能因财产调查的限制,有些财产如银行存款、股票资金等需要通过法院调查才能知道,不得不少列诉讼请求。为此,作为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原告可以在庭审结束前的任何时间,向法庭要求增加诉讼请求。
对于诉讼请求的增加,千万不要不好意思为法庭增加麻烦。处理麻烦是法庭的职责所在,当然更为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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